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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童工现象:贫困“拐跑”孩子
2002-12-20    刘国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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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建军律师:贫困“拐跑”了孩子

  记者 邓建胜

  马建军,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84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长期从事劳动法方面的法律事务。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研究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律师协会劳动法关系研究会主任委员。

  记者:1991年曾颁布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现在实施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意义在哪里?

  马建军:我国法律历来禁止使用童工。计划经济时期,还不存在童工。在市场经济建设中,有个别私营和外资企业出现使用童工的现象。尽管童工问题涉及面不广,但是,为了防微杜渐,1988年11月,原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出《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通知》。1991年4月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从立法角度看,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法规是健全的。

  今年9月,国务院颁布新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原因是以往的法规对使用童工的主体和范围,规定不够严格,处罚措施不明确,需要从完善法律、加大执法力度入手解决使用童工问题。比如,新《规定》不但明确了罚款标准和金额,还明确规定对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等危险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等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我国浩浩荡荡的打工队伍中,经常夹杂一些未成年人稚嫩的面孔。有人认为,童工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一些父母为了让孩子赚钱而不惜让他们辍学,而另一方面,因为未成年人好管理、要的报酬少,个别企业见利忘义,置国家法规于不顾,昧着良心使用童工。

  马建军:是贫困把那些本来应当在家庭享受温暖、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孩子“拐”跑了。童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存在一定的经济“落差”。从长远看,如果社会经济得不到发展,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落差不能消除,一些童工就是被执法部门送回了家,仍然可能在金钱诱惑与压力下回到那些见利忘义的工厂。因此,禁止使用童工,不仅是保护未来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问题,也不仅是涉及社会伦理的问题,而是发展问题。也就是说,只有落实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加快西部开发作为本世纪的重大战略部署,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使用童工的现象。

  记者:经济发展并不能一蹴而就,而保护孩子却刻不容缓。以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为契机,有没有比较切实可行解决童工问题的办法?

  马建军: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教育家长和孩子知法用法的同时,对那些使用童工者严惩不贷。目前问题较大的是行政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一方面,童工对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非常淡薄,几乎是心甘情愿出来打工赚钱的,很少自己站出来检举揭发。另一方面,执法监察部门人少事多,对于那些隐蔽而分散的非法用工企业,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与威慑力。需要社会各方给予重视和关注,形成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良好氛围和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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