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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教育督导机构工作出新
200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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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巩固提高“两基”成果,推进素质教育,长春市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为促进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和完善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长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认真总结该市原有的教育工作目标双线责任制实行十年来的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对该制度的重点、难点工作进行了突破性改革,即从今年起实行市教育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导评估制度。根据每年年初市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确定当年督导工作重点,制定对长春市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长春市教委重点工作的评估细则和检查评比办法。年终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成检查组对县(市)、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单项评比、表彰和奖励。从而建立了自上而下的教育评估体系,逐级考核县(市)、区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的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这种评估机制既保留了原有“双线”评估既“督政”又“督学”的作法,又把督政由“两级”发展到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建立了对县级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同时,在督导的内容上突出重点,有利于对教育工作中重点、难点工作的突破,对长春市教育适度超前、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机制。

  建立对中小学办学水平分类定级评估制度

  长春市建立了对中小学办学水平分类定级评估制度,把“督政”、“督教”、“督学”三者紧密结合。分类定级中的“类”是指办学条件,其中包括领导班子和师资队伍、经费、校园校舍、图书、仪器等项内容,“级”是指办学方向、管理体制、学校管理、教育质量、办学特色等项内容。

  “类”主要是评价政府行为,“级”主要是评价“教”、“学”行为。

  实行中小学分类定级评估制度,把“督政”、“督教”、“督学”相结合,充分调动了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办学的积极性。目前,长春市在原有分类定级的基础上,又制定了县(市)、区实施素质教育评估办法,引导全市中小学校向教育教学高目标和区域性整体提高方面发展。

  长春市还建立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制度、通报制度、公报制度和奖励制度,制定了《长春市县(市)、区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督导办法》,建立了重点工作季度汇报、半年总结、年终评比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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