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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18年用“心”保护未成年人
2009-09-04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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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错案催生一个新法条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方面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比如,第56条是此次修订后的一项新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佟丽华说,这条新规定的诞生,与安徽省一起未成年人保护案件有关。

  2005年6月,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错捕了4名少年,并使用刑讯逼供的手段。专家分析指出,引发这起错案,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制度和成年人没有区别。

  佟丽华说:“如果有程序要求公安机关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在场,就会有效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发生,错案就可以避免。”

  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有这样的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是否能够借鉴这条规定并引申开来,将其中“可以”变成“应当”,并形成法律条文予以施行呢?

  在2006年3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身为全国人大代表、时任共青团安徽省委书记的方春明,与该省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共同提出了《关于制定我国未成年人刑事保护立法的建议》。这一议案建议:办案中,未成年人有要求其监护人在场的权利。同时,有监护人在场,应当成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一项程序性义务,没有通知监护人到场的情形就可以视为司法机关的程序违法。

  佟丽华告诉记者,在最后一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前几天,他还看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上规定是“应当有监护人在场”,通过后则变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对这个细节的变化,佟丽华分析认为是考虑到实际的操作性,因为不少未成年人案件是异地办理,监护人在场有时难以实现,所以要“通知”其监护人是应该做到的。

  “我起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建议稿中规定的更为详细,首先要通知监护人,通知不到就要通知法律援助机关。”佟丽华说。

  坚持写进禁烟、禁酒条款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入了关于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锻炼方面的内容,是《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精神的体现,对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记得2005年的一次研讨会上,一名教育部的官员率先提出学生的课业负担过重,难以保证睡眠充足。”佟丽华说,作为学校的主管单位,能提出这样的建议,人们很认同并表示惊讶。在后来的调研中,对于这个问题的认知可以说是共识,甚至到了最后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有常委委员就拿自己的外孙女现身说法,说他们是怎么被繁重的课业负担压得抬不起头,没有时间休息。

  佟丽华向记者介绍,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在保护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进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005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内司委调研组在北京调研并召开研讨会。佟丽华清楚地记得,参会的一位官员因故中途离会,临走前他叮嘱佟丽华:“你一定要坚持这条意见,争取将禁烟和罚则内容写入草案。”

  后来,全国人大内司委召开讨论会的时候,有的人建议,这个规定可以等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时候再考虑。而有的人认为这个和经济利益相关联,不便作出明确规定。

  “烟草对孩子的伤害,解决这个问题刻不容缓!中国的小孩抽烟问题严重,就是因为买烟太容易!”佟丽华态度坚决。

  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主管部门是谁?依什么法?又由谁来处罚呢?”佟丽华认为,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还是很模糊。(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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