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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语言文字立法和贯彻落实《语言文字法》情况介绍
20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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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取具体措施,语言文字依法监督和管理成效明显

  (一)积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作为贯彻实施“法”的一项基本措施。继2001年9月哈尔滨市作为全国第一家接受国家评估的一类城市并以优良成绩顺利达标后,本着“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和“重在宣传、重在过程、重在建设、重在实效”的原则,为进一步加强城评过程中的执法力度,2002年3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语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检查评估的通知》(黑教联〔2002〕10号),并由上述四家共同组成评估组,从2002年10月至2006年12月,分批对全省12个地级市进行了评估检查,各地均以良好成绩达标,基本实现了“普通话基本普及,城市的社会用字基本规范”的新世纪初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我省也成为在全国最早进行二类城市评估,并最早完成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省份;从2004年起,省语委又指导13个市(地)语委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各自所辖的三类城市进行执法检查评估,至2009年底,全省已有67年个县市通过了检查评估,收尾工作拟在今年全部结束。

  (二)依法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和尝试汉字应用能力测试。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开展较早,主要针对播音员、主持人、教师、公务员、窗口行业服务人员、在校大学生和其他以通用语言为职业特征的人员;语言文字法颁布后,受法律的允许和保护,普通话水平测试现已形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品牌,普通话等级证书也成为许多特殊岗位的职业准入制度中重要的一个参照。至2009年底,我省已有34万6千多人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取得了相应的等级证书。汉字应用能力测试是近两年国家重点推出的一项试点工作,主要针对编辑、记者、教师、大学生、公务员等,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我省作为全国14个试点省(市)之一,已按要求完成了两次局部试点,现已作好了将来正式启动此项工作的一切准备。

  (三)依法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和量化评估工作。 “十一五”以来,根据国家的部署和法律法规对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相关要求,省教育厅、省语委开展了各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评估工作。首批省级示范校评估及命名工作已于2008年完成,共命名75所省级示范校,其中有15所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校;第二批省级示范校2010年下半年已开始评估,目前正在进行中,评估和命名工作将于今年12月全部完成。

  (四)依法开展出版物语言文字规范质量检查活动。新闻出版业是以语言文字的使用为行业特征的一个重要领域,对全社会有着很强的榜样示范作用。因此,对省内所有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等)进行语言文字规范化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也是加强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比如,自2001年以来,省语委已联合省新闻出版局先后开展了“黑龙江省报纸语言文字规范化检查评比活动”“黑龙江省期刊语言文字质量检查”“黑龙江省图书编校质量检查暨优秀图书评比活动”“黑龙江省期刊质量检查评选活动”等,这些检查活动极大地提高了我省出版物的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率。

  (五)协调有关部门,将语言文字规范写入有关行业立法条文。2006年,在我省《旅游条例》立法中,省语委在省政府法制办的支持下,协调省旅游部门,将“景区、景点讲解员应当通过测试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写入条例,为语言文字规范管理工作增添了一个新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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