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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用好“一法一办法”推动全省语言文字工作
2010-11-18    河北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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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专项法律。这部法律明确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标志着我国语言文字工作开始步入法制轨道。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全面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具有重要意义。10年来,河北省语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实施了《河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探索建立了依法管理、执法监督的体制和机制,成效显著。

  一、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多年来,河北省十分重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学习和宣传,采取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方式方法进行贯彻和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社会知晓度不断提高,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逐步深入人心。一是在历届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中宣传贯彻。在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印发《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单行本、有关知识小册子、知识卡片、折页等数万册,编辑纪念画册,以利各地学习和贯彻。各级各类院校编排推普文艺节目,在街头巷尾为社会各界群众义务宣传,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社会大气候。二是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贯彻。曾组织省委宣传部等7个部门在河北电视台联合举办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知识竞赛,在河北日报开辟专版组织有奖征文,收到明显效果。三是利用网站、专栏和展板进行宣传。省语委开辟了河北语言文字网,设置“政策法规”专栏,登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以及相关语言文字方针政策解说等,提高了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度,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也充分利用单位网站、橱窗、板报营造宣传氛围,扩大社会影响,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四是在年度语言文字工作会议上部署工作时宣传贯彻。一年一度的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是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大好时机。既能让领导了解认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重要性,又能结合工作部署,有的放矢地让领导支持语言文字工作。五是在各种培训班上进行宣传贯彻。语言文字工作的每一个部分,都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法律基础。在培训班上,学习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既有利于受训人员业务方面的提高,又有利于巩固和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法律地位。六是结合二、三类城市评估宣传贯彻。二、三类城市评估,涉及到四大重点领域,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统领城市评估工作,既解除了有关部门和人员的不解和疑虑,又帮助我们用法律这一武器克难攻坚。七是在创建中小学普及普通话达标县工作中宣传贯彻。中小学普及普通话达标县活动,属于河北省首创。在创建过程中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普及普通话的主阵地--学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八是在语言文字工作示范校评估过程中宣传贯彻。在宣传贯彻过程中,紧紧围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核心内容、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使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不断得以提高。

  二、立足河北省情,出台地方语言文字法规

  河北省1993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河北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河北省语言文字规范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使河北省的语言文字工作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多次受到教育部、国家语委的肯定和表扬。但是随着《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颁布实施,《条例》中的诸多条款和内容已不适应;《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些内容也需要结合河北省实际进行细化。因此,在总结河北省十多年来语言文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通过多年酝酿和完善,河北省于2007年出台了《河北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5章26条,既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进行了细化,又体现了河北地方特色。

  --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职责、推广应用、督导评估、人员经费等做出了规定。如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对实际工作中时常遇到的问题予以明确,如:“招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明显位置配放规范汉字的招牌”。

  --体现了河北特色。如对国家公务员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规定:“省、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二级乙等以上。”为加强宣传,规定“每年9月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月。”再如,要求所有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毕业前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这一规定,走在了全国前列。

  另外,将“法律责任”单列1章。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三、“一法一办法”极大地推动了语言文字工作

  (一) 建立健全了语言文字工作网络。《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以后,在省语委委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在四大重点领域,各级各类学校普遍建立了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目前,在省广电局、11个设区市和74所(含省属民办高职院校 12所)省部属大中专院校建立了语委办和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站,明确了工作职责,配备了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全省形成了上下贯通的语言文字工作网络。

  经过培养和培训,全省锻炼造就了一大批语言文字工作骨干。目前全省有上岗资格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共计3151人,其中国家级测试员115人,省级测试员2965人。

  (二)依法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河北省《实施办法》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纳入,保证了全省评估的顺利开展。截至2009年底,河北省已有1个一类城市(石家庄市)、8个二类城市(唐山市、承德市、廊坊市、秦皇岛市、邢台市、邯郸市、衡水市和沧州市)、36个三类城市实现了“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

  (三)不断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

  根据国家语委的要求,河北省还开展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目前,共有省级示范校126所,占各级各类学校的0.05%,国家级示范校16所,占省级示范校的1.27%。

  (四)逐步扩大普通话培训测试范围

  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为依据,根据河北省《实施办法》,抢抓机遇,稳步推进,使普通话培训测试范围不断扩大,参测人数逐年增加,由1996年年测试量3.8万人,增加到2009年的34.09万人,增长了9倍。其中参测的党政机关公务员达8.93 万人,首测合格率95.07%;窗口行业人员7368人,首测合格率99.04%;广电系统播音员、主持人达2700人次,首测合格率94.63 %;社会上自愿报名人员2.14万人。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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