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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相关国务院部门规章
201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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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节录)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发布,

  根据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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