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以上三方面尤其是第二、第三方面的原因,将有助于寻求解决贫困地区教育经费匾乏问题的办法。
其一,尽管现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贫困地区的整体经济水平将会逐渐有所改变,然而西部大开发是一个长期工程,而且根本上离不开西部地区(也基本上是贫困地区)人口素质提高这个因素。同时,西部大开发也应最终表现在促进贫困地区的人的发展这个根本上。归根结底、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实际上还是人的发展问题,是教育发展问题。这又回到教育投入的问题。在目前贫困地区基础薄弱、发展起步较晚的情况下,要求得教育发展的经济保证,不仅要挖内部潜力,更主要的还是要将贫困地区置于我们国家的全局,充分利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来获得在教育投资体制上的支持,进而改变多年来教育投资所获的效益被无偿转移到发达地区的状况。
其二,改变现有的教育投资体制,并不是要回到过去那种统收统支的老路上去,而是要在全国范围按各地区不同的情况,实行不同的投资体制:东部或其他发达地区采取现有体制,地方政府也基本上有实力负担地方教育;贫困地区则应该以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为主,或者由较高级政府(至少省级政府)来调控,确保贫困地区教育发展所必须的教育经费。
其三,国家建立教育成本补偿制度,弥补贫困地区在教育投入上为发达地区所作的贡献。从世界范围看,贫困地区的资源流向发达地区,已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早已受到经济学家们的关注。如果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这种关系难以得到解决,那么在同一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的这种关系,通过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这样的宏观调控可以由国家建立教育成本补偿制度来实施,即在贫困地区的教育投资来源中,建立一种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教育成本补偿部分的新体制,以进一步保证贫困地区的教育投入。
体制改革必然会触动不同利益集团的各自利益,但关键还是观念的转变、价值的取向和中央的态度与决心。笔者在此仅提出一些粗略看法:
1认真研究全国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并区分出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类别分别区分出由中央直接宏观调控的发达地区和由省宏观调控的发达地区。
分别区分出由中央直接宏观调控的贫困地区(特困地区)和由省宏观调控的贫困地区。
以上的区分不能一刀切,应相对地和动态地将发达地区具体到以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贫困地区具体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
2确立体制,立法保障颁行教育投资法,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发展水平建立不同教育投资体制。发达地区可以按原来的投资体制保持不变,贫困地区则分几种情况区别对待,实行不同渠道进行投资。
1)无论是中央宏观调控或省宏观调控的贫困地区,都保留和强化现行的投资体制,以明确地方政府的教育投资责任,真正按《教育法》中“教育经费预算单列”的规定,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执行教育经费单独预算。
2)中央宏观调控的贫困地区,其教育投资除上述1)中本地区教育投资以外,还来自a.由中央直接宏观调控的教育投资;b.由中央直接宏观调控的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成本补偿;c.由省宏观调控的教育投资(省级的责任不能推卸,比例可以低一些)。
3)省宏观调控的贫困地区,其教育投资除上述1)中当地教育投资以外,还来自:a.由省宏观调控的教育投资;b.由省宏观调控的发达地区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成本补偿。
3 以税的方式确保宏观调控和成本补偿教育经费来源可以在中央宏观调控发达地区开征国家宏观调控教育税,以及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成本补偿税,汇总到中央财政,中央财政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拨付到贫困地区。在省宏观调控的发达地区开征省宏观调控教育税以及对贫困地区的教育成本补偿税,汇总到省财政,省财政设立专门机构直接拨付到贫困地区。
在此,有关征税公平问题需进一步讨论。因为发达地区在已征各项税的总量上已经比贫困地区较多,如果再另外开征新税种,势必违背征税公平的原则,引起发达地区的不满。其实,从理论分析看,问题不是因为发达地区已缴纳的各种税的总额度大小而需要另征新税,额外增加税的总量,而是因为在税的总量构成中缺乏明确用于宏观调控教育和对贫困地区教育成本补偿的税项。时至今日,不仅纳税人缺乏这个意识,中央和省级政府也没有恰当名目的稳定经费来调控贫困地区的教育投资。为此,中央需重新整合现有税种,使其在对发达地区征税总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保证中央和省有能力实施调控,这才符合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公平原则。从实践上看,用税的方式远比“扶贫”和“对口支援”政策、“义务教育专项资助”、“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和带有慈善意义的“希望工程”的活动具有刚性,力度更大。
这种投资体制并不排斥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它只是对政府投资这一主要渠道的强调。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没有这样的教育投资体制作保障,在我国这样发展极不平衡的情况下就难以全面展开。这样的改革,能在“分灶吃饭”基础上兼顾“全国一盘棋”,使贫困地区教育经费有比较可靠的保障,弥补其教育财政资源流失,避免“扶贫”和“对口支援”政策的权宜性和不稳定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可以完善和重新整合我国教育资源的配置,配合国家“费改税”政策的推行,可以进一步促进教育投资行为的法律规范化。这种体制,克服了教育体制简单模仿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权限下放而不顾教育的公共性及其利益相对可分性低的特点所出现的问题,也是解决长期困扰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集权与分权的矛盾而使之有效结合的有益尝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