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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责怪地方政府的同时,应该看到这是体制性弊端导致的必然结果。国家在推卸自己的有关义务教育责任的同时,也损害了义务教育的国家权威,使本来应该均衡化、标准化的义务教育也像贫富差距一样,穷的越穷,富的越富。
二、教育目标的达成没有明确行为主体
1993年的纲要关于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中说:“90年代,在保证必要的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的前提下……全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大城市市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积极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广大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的教育。”“改革教育系统的工资制度,提高教师工资待遇,逐步使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同类人员大体持平。”
几乎是中国政府规划报告纲要之类的通病,纲要在提出美好蓝图时,没有看到一处明确了达成该目标的行为主体是谁,由谁负责,有多少个阶段,怎么测量,全都语焉不详。就像产权不明晰,经济行为就会混乱、容易出现腐败行为一样,教育目标的达成没有明确行为主体就会出现互相推诿、消极怠工,以至于目标仅仅流于口号,一纸空文而已。这些年教育方面的条例、纲要甚至法律法规出台了不少,但是在教育实践和现实生活中却波澜不惊,相关的管理规定形同虚设,大概皆因于此。
三、分散责任的管理体制决定了义务教育诸多目标之间自相矛盾
1993年的纲要规定,“发展基础教育,必须继续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标准化”。“深化中等以下教育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由地方政府在中央大政方针的指导下,实行统筹和管理。国家颁发基本学制、课程设置和课程标准、学校人员编制标准、教师资格和教职工基本工资标准等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权确定本地区的学制、年度招生规模,确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和审定省编教材,确定教师职务限额和工资水平等。省以下各级政府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在我看来,基础教育要实现标准化,意味着教育质量的标准化,资源配置的标准化,评估指标的标准化等等。虽然无可置疑地要考虑到地区差异,但是既然义务教育是全国无论少老边穷地区还是富裕繁华之地都得实施的大工程,可以说几乎是个全民工程,而教育又是追求成本最大化的事业,因此全国应该有个基础教育各个方面的最低标准线,可谓“下要保底(对贫困地区),上不封顶(对富裕地区)”,也许这才是所谓义务教育“标准化”的要义所在。那么由谁来“保底”呢?我想国家的作用就在于此——通过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这也可以叫做教育上的“先富帮后富”吧。
但是,由于“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决定了各个地区在经费投入、人力资源、重视程度等方面必定存在巨大差异,因此导致了目标上的标准化与现实中的差距之间相隔越来越遥远。简单地说,要实行分级管理、地方负责,就不可能达到标准化,要达到标准化,国家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标准化不可能在各地区分级管理的体制之中自然而然达到。
基础教育永远不应该“市场化”和“地方分权”,义务教育的内涵决定了它永远崇尚“计划经济”和“中央集权”。基础教育的标准化的目的和分级管理的体制之间永远是个悖论。
(本文为《中国教育改革专题》期末作业,作者为北京大学教育学院2001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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