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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暂无明确的双学位政策
事实上,民间版双学位绝不是福建省内高校的专利。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湖北等绝大部分省份都有高校自发实行了双学位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周光礼告诉笔者,在我国,“双学位”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85年第二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之后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该决定指出,“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提高教学质量”是一项十分重要而迫切的任务,要针对现存弊端,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的各种试验,其中明确提到了“实行学分制和双学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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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光礼说,当时,关于什么是双学位、如何进行培养、待遇怎样,并没有具体的政策进行规定。一些学校根据自己的理解,在大学自主办学权的旗帜下试行了双学位。由于没有国家统一的标准,各个学校的要求差别非常大,导致了培养质量各不相同。
1987年,《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颁布,其中明确修读第二学士学位的前提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个本科专业课程,已准予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不过,目前多所高校实行的民间版双学位显然不属此类,也无法适用其待遇、管理等规定。
“社会上提到的双学位,可能有两种理解。有的人理解的是‘第二学士学位’,就是可在教育部备案查询的那种;而‘双学位’是各个学校在本科在校生里面搞的。不是一个概念。”周光礼说。
时至今日,在我国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双学位”的定义。不过,各高校自发实行的“双学位”颇受一些学生的欢迎。
笔者发现,在教育部网站的政策咨询中,教育部分别于2007年、2008年公开答复公众留言,称:“国家目前没有实行所谓的‘双学位’制度”、“我们国家尚没有适用于‘双学位’的相应政策”。
但在教育部网站2005年和2006年的两个公开答复公众留言中,却有这样的定义:“双学位是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学习了另一学科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要求者可同时获得另外一个学科的学士学位。”
10月12日,笔者在教育部官网留言,询问关于双学位的最新政策。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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