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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最严论文造假惩罚制度 尚需实施细则
2012-07-19    中新网-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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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今年4月,记者向许永刚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求证后发现,许永刚的博士学位仍未被撤销,有关负责人的答复是“此事正在按有关规定处理”。

  记者发现,苏州大学2009年公布的《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虽规定:“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规定者,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予复议,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等有关决议。”但该细则也没有作出时限上的规定。

  方舟子认为,认定抄袭通常并不难,所以完全可以限定时间,例如在接到举报的半年内作出决定。

  葛剑雄也表现,如果没有一个时限,很多事就会在拖延中不了了之。“外界质疑那位‘最年轻市长’硕士论文抄袭已有多年,清华一直说在调查,但不知何时会有结论。”

文件原文>>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推荐内容>>教育部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问责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定如无细则必定形同具文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其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多起或者连续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由国务院或者省级学位委员会停止或者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减其招生名额;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葛剑雄和方舟子都认为,这些条款没有作出数据上的限定,有可能导致流于形式。

  葛剑雄说:“这一条如不制定细则,并切实实施,必定会形同具文。”

  熊丙奇则担忧:“对于这一条,鉴于学术不端处理会给学校带来严重后果,甚至被取消学位授予权,影响到来年的招生,对于学术不端,学校会严肃处理吗?还是会百般遮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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