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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07-18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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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位条例》、《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出现买卖、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学位论文包括学位申请者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应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本科学生毕业论文。

  第三条 学位申请者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他人代写、或者抄袭、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从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者为在读学生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在职人员的,由学位授予单位通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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