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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组织团伙作弊
记者发现,以往教育部只在打击“替考”上有详细规定,而没有提及如今日趋猖獗的“组织团伙作弊”。《决定》规定,“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以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者”,其所在的教育考试机构须通报其所在学校,并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涉及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四类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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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将设诚信档案
《决定》也保留了受罚学生的申诉权利,“受到停考处理的考生,可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申请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如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办法》要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该记录中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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