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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二毕业生的诉求有法可依
余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法官):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实际上明确否认了实习生的劳动者地位,因此在我国,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劳动者地位、一般没有工资也就成了大家默认的一条“潜规则”。本案中,3名大学生从2009年5月到2009年6月30日属于实习生,企业不按正式员工为其发放工资并不违法。但自2009年7月1日3名大学生拿到毕业证之日起,他们就属于毕业生,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如果继续在企业工作,企业就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而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因此,只要企业用工开始,即视为劳动关系已经确立,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说法三实习最好签个合同
李传炜(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学校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应周全考虑,将实习期界定在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前。而在学生拿到毕业证之后,应由毕业生以自己的名义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这有助于日后产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实习学生,应熟悉《劳动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有助于防患于未然,主动维护自己的权利。
学校及学生在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时应慎重考虑,因实习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也是双方发生争议时维权的重要证据,故在签协议时,对一些不利于学生的条款应认真研究,深入谈判。对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是否属于试用、是否应缴纳社会保险金等问题应明确约定,争取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以书面形式固定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旦发生争议,向相关部门争取法律援助,及时向校方反映情况,联合维权会获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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