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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在实习期内能否向企业要求工资待遇?
2009-12-31    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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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回放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镇江市句容一家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郑海(化名)等3位同学和其他同学一道,于2009年5月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在设备科从事技术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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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拿到毕业证书,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

  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

  此后,3位毕业生向句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考虑到这3位毕业生自9月份离开企业后,因没有拿到工资一直没能回家,决定尽快做调解工作,多次安排双方当事人谈话,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终于拿到了人生第一笔工资,开开心心地回家了。

  说法一“实习协议”有别于劳动合同

  郑端(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本案中,学校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实习协议”不同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该属于劳务合同。它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1.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的范畴。2.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保用品;劳务合同没有这方面规定。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如果按照本案“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只有等实习期满后才能获得正式员工待遇。双方约定的所谓“实习期”,既包含了毕业前的时间,又包含了毕业后的时间,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企业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者待遇。《合同法》规定,合同如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本案的“实习协议”明显存在法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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