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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校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档案
2008-09-16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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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和国家档案馆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此外,高校档案机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日前制定了《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

  依照办法规定,如果玩忽职守,造成高校档案损坏、丢失或擅自销毁档案,擅自出卖或赠送、交换档案,高校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高校档案机构还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新京报 记者郭少峰)

     相关链接  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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