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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课改新规:省重点中学转学须经教育厅审核
2007-08-28  中国新闻网  王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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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部门获悉,今年9月高一学年实施新课程后,我省规定,因监护人携带子女到异地常年居住,需要借读的学生,必须经学籍所在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高中转学需以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为依据,省级重点中学之间转学需经省教育厅审核。

  据了解,新课改实施后我省将统一使用“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表”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学生学籍、审查学生资格的依据。因监护人携带子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常年居住,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需要借读的学生,必须经学籍所在学校和借读学校同意。学籍所在学校要妥善保管学生升学相关档案,保留学生学籍。借读学校要按本校学籍号区间给予借读学生暂用学籍号,学生注册时逐级上报,由省评价办公室备案。借读学校要对借读学生模块修习评价、学分管理、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考试、综合实践活动学分等信息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需要公示的在借读学校与其他学生一并公示,对有异议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借读学生可在借读学校报考学业水平考试,并使用借读学校给予的暂用学籍号。学习期满后,借读学校要填写“普通高中学生学籍档案”,并将档案交至学籍所在学校。毕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颁发。到外省借读的学生,需在学籍所在学校填写“普通高中学生出省借读登记表”,并由学籍所在学校告知学生回省后所需信息。凡是未办理出省借读手续的,回省后所需信息由学生本人负责提供。

  高中学生转学,我省规定,高中转学以监护人及学生本人户口变更为依据,转入学校必须为学生户口迁入地,转出时要持学生本人的户口或户口迁移证、学生本人的学籍档案、转出学校开出的转学证明。省级重点中学之间的转学需经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校同意,方可转入。其它学校之间转学,需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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