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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制约高等教育发展的又一瓶颈
2002-01-08    熊丙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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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某高校曾经面临的一个难题:一家著名的公司来校招聘人才,公司制订的招聘策略是,对该校优秀学生无限量进行招募,只要满足公司的招聘要求,一律与其签定合同。当年,该公司在这所学校看中了70名毕业研究生,而这70名毕业研究生也都想去这家公司。学校为此万分着急,好学生都给了这家企业,其他的用人单位怎么办?今后与这些用人单位的关系该怎样处理?“从长远出发”,学校大做公司与学生的工作,希望公司少招一点,学生少去一点。最后,有的学生考虑到母校的养育之情放弃了公司,公司考虑到今后的合作放弃了部分学生。而学校这种做法,是否就有必要呢?回答显然是否定的。我们认为,学校的就业政策之所以会发生诸如此类的问题,关键在于前瞻性不够,也就是就业工作者对就业形势、就业发展趋势的研究不充分。要改变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出台明确的指导性政策,再就是立足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自主择业、自由公平竞争的宗旨下,规范学生的就业行为。违背这一原则,则会对学生利益以至学校利益造成伤害。

  就业工作是有规律可循的,就业工作的规律性在新的教育环境既已形成的背景下,已经十分显著。但是由于人们在不同的时期对规律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政策也就随之更改。毕业学生在这样的环境中,得时刻关注就业政策环境的改变。

  贪人才小便宜 公司成不了大气

  在高等学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方面,不平等问题令人关注。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应聘者想进入单位的急切心情,拟出不平等的合同让大学生签署,这种情况在近年来大学生就业中频频发生,由此引发多起争议甚至诉讼事件。

  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应建立平等信任的关系,双方是合作伙伴,而不应是互相提防、算计的对手。只有对双方都公平、合理的合同,才能带来良好的合作。用人单位拟出不平等合同,是一种短视的用人行为,带有不平等性质、用欺骗手段签署的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利于长期的人才队伍建设。大学生为了能进某单位,一味认同对方开出的条件,反映出他们的不成熟,在就业过程中,要充分收集各类信息,包括劳动法、合同法等,并加以学习,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考虑自己未来的发展,择业不是权宜之计,是关系人生的大事,因此要慎重对待。

  就业问题对策之一——实行大学生主体性就业

  大学生的主体性就业,是指大学生对自己的就业活动有充分的选择权、决定权,有充分的自主性。自主择业、自由竞争是大学生就业的趋势。

  充分把握未来  得靠自主择业

  实行大学生主体性就业,已经具备良好的内外部条件。从高等教育内部看,已经实行多年的“双向选择,择优录用”就业制度为大学生主体性就业积累了经验,大学生主体性就业是对这一制度的进一步深化,使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的“选择活动”朝着更灵活、更自由方向发展;从大学生角度看,绝大多数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已经形成了主动择业、积极竞争、我择业、业择我的观念,被动地等待学校推荐、分配和用人单位挑选的大学生已经为数甚少;从用人单位角度看,“讲关系、走后门”任人唯亲的现象在用人单位选聘人才过程中逐渐减少,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已把聘用能为单位发展作出最大贡献的优秀人才作为择才的信条,这势必给主体性就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从社会角度看,随着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以及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包括户籍、地域等在内的影响人才流动的各种外在因素在决定人才流向中已逐渐变得次要。

  实行大学生主体性就业,是发展教育的必然选择。这对传统教育带来一系列意义深远的冲击:一是大学生主体性就业,将增强大学生的义务意识,有利于让所有受教育者认识到,接受教育寻找工作是自己的事,必须为所受教育履行义务;二是大学生的主体性就业,将增强大学生对所接受教育的质量的要求,为了获得更高的教育回报率,受教育者无不希望在接受教育之后获得待遇好、收入高的工作,而这与他们所接受教育的质量,他们自身所具有的能力与素质密切相关,他们对未来良好发展前景的渴望,既会增强他们努力学习的自觉性,又将对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社会对毕业学生的欢迎程度将成为学校办学质量的根本性指标,教育者在受教育者主体性择业的形势下,必须面向社会办学,在社会用人竞争环境下树立质量意识、品牌意识,进行包括专业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等在内的教育教学改革;三是大学生主体性就业,将促使大学生进一步改变择业观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人观从而形成全新的就业环境,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

  实行大学生主体性就业,有赖于社会其他政策的配套。虽然我们说,实行大学生主体性就业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内外部条件,但这并不意味着大学生主体性就业就已是顺理成章的事,影响大学生主体性就业的各种因素依然存在。前面我们例举了政府就业政策中影响大学生主体性公平就业的内容,事实上,影响大学生主体性就业的因素还有:社会劳动人事制度、社会用人观念、户籍管理规定、社会保障体系等等。在大学生主体性就业过程中,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着眼于宏观管理。通过制订具有激励性、导向性的政策,宏观调控学生的就业行为,既满足国家重点建设、经济协调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又给予学生充分的自主择业权。学校应针对学生的主体性就业,进行全面的教育教学改革,以培养受社会欢迎、在人才市场上有足够竞争力的学生。为此,学校不但要关注正在培养的学生,还必须留意已经毕业学生的工作表现,留意社会用人单位对学生的意见;与此同时,学校学生就业部门应把职能向服务倾斜,立足于为学生就业提供更多、更到位的服务,让他们在信息充分、机遇均等的就业环境中进行择业。

  宏观导向得力 自由择业无忧

  与此同时,有人担忧,大学生的“自由择业”,会加剧我国各地区的人才不平衡,使人才由西部向东部、从小城镇朝大都市流动,从而进一步影响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而且,这还将导致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才高消费”以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才荒”,不利于人才自身的发展,也违背国家培养人才促进社会整体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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