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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义:重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标准体系
2014-09-18    《中国大学教学》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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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评估标准包括院校评估标准和专业评估标准两个层面。2011年10月,《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 [2011] 9号)正式发布,对新一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做了顶层设计。决定采用两种模式进行院校评估,即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对2000年以来未参加过院校评估的新建本科学校进行合格评估;对参加过院校评估并获得通过的普通本科学校进行审核评估。合格评估重点考察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基本教学管理和基本教学质量,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能力,学校教学改革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运行的情况。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三种。“通过”的学校5年后进入审核评估。审核评估重点考察学校办学条件、本科教学质量与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的符合程度,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及运行状况,学校深化本科教学改革的措施及成效。审核评估形成写实性报告,不分等级,周期为5年。目前,教育部正在紧锣密鼓地组织研制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方案,合格评估方案已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了调研性的试评估,各方反响较好。

  教育部9号文件对专业认证及评估提出了要求。要在工程、医学等领域积极推进与国际标准实质等效的专业认证;要与行业共同制定认证标准,共同实施认证过程,体现行业需求,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并取得业界认可。与此同时,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进行专业评估。

  2006年,教育部正式启动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2007年,成立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和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监督与仲裁委员会。按照与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人身安全关系密切的原则,设立了机械类、化工类、土建类等3个专业认证分委员会,电气类、计算机类、地矿类、轻工与食品类、交通运输类、环境类、水利类等7个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2009年,制订了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试行)。该标准分为通用标准和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通用标准是各工程教育专业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专业补充标准是在通用标准基础上,根据本专业特点提出的特有的具体要求。截至2011年12月,已有102所高校的132个专业点通过了工程教育专业认证。2008年,教育部成立了“中国医学教育认证专业委员会”,并发布了《中国医学教育标准》,开始了医学教育专业认证。

  1992-1993年,原建设部对清华大学等4所高校的建筑学专业进行了专业评估试点。1994年,原建设部颁发了《高等学校建设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把建设类专业评估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并作为设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注册建筑师(工程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0年5月,全国已有74所高校累计206个专业点通过了评估。其中:建筑学专业45个、城市规划专业26个、土木工程专业56个、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专业23个、给水排水工程专业27个、工程管理专业28个,分别占全国设置专业点总数(截至2010年底)的18%、16%、13%、14%、20%和8%。

  我国的专业认证制度建设尚处于培育阶段,认证的外部评价作用尚未完全实现,认证组织体系尚待进一步完善,认证范围还需扩展至更加广泛的职业性专业。专业评估只限于个别行业部门,而且覆盖面较小。建议从国家层面进行专业评估(认证)制度设计,形成我国完整的专业评估(认证)体系。协调好院校评估与专业评估(认证)之间的关系。院校评估和专业评估是两种相对独立、互为补充的评估方式。从国(境)外评估理论与实践来看,院校评估侧重于管理(management),而专业评估侧重于学术(academic)。例如,美国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独立并行,且要求通过院校认证后方可进行专业认证。将院校评估与专业评估分开独立进行,至少有如下几个优点:(1)可以提高评估的针对性。一个侧重于管理,另一个则侧重于学术;(2)可以减小评估专家的“认知距离”。一个选择管理专家,另一个选择学术专家。(3)可以减少对评估院校的干扰。院校评估不下专业,专业评估不上学校。专业评估会起到化整为零、变总体“干扰”为局部“干扰”的作用。由于考察范围较小、问题相对集中,考察时间也会缩减(例如2~3天)。(4)可以减小评估专家队伍。根据欧美评估经验,院校评估5~8人、专业评估3~5人即可。

  三、关于质量信息标准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跳出传统政府政治职能藩篱、行政自由裁量权不断扩充以及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来社会对公共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建构和民主行政的期待,西方国家相继掀起了社会问责的浪潮,显著提升了西方国家的政府行政效率。社会问责原本是指社会公众对公共部门,即政府部门的行政问责,包括社会公众的质询、有关利益团体的影响和公共媒体的监督。由于高等教育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高等学校是社会公益组织,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强及其利益相关者群体的不断扩大,高等教育事业也成为了社会问责的对象。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不再是高等教育内部的事,而成为了社会公众和有关利益团体关注的焦点。高等教育质量信息公开已经是多方的需要。高等学校有责任向政府报告和向社会公开质量信息,政府有责任向社会发布高等教育质量信息。

  英国于2003年建立了“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信息”平台,该平台由英国高等教育保证局(QAA)和英国高等教育基金会(HEFCE)共同建立,通过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信息网站(TQT)发布这些信息。为了规范高等学校质量信息发布,还制定了《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信息指南》。质量信息发布遵循如下原则:(1)明确各高等院校的主要责任,即采用强有效的内部机制制定、维护并修订质量与标准;生成有关其质量与标准的信息;公开该信息的主要部分。(2)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使相关利益相关方--最主要是学生能够获得有关各个高等院校教学与学习的质量与标准的最新的、连贯的、可信的信息。(3)轻柔介入,以便在满足合理的可信度和信息需求的前提下将学校的负担降至最低,且可以保证所使用的资源能够发挥最大的价值。

  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与标准信息指南》规定了需要公布的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定量信息由英国高等教育统计局(HESA)向英国高等教育网关(HERO)提供,并在TQI网站上公布。这些信息包括:(1)有关学生入学资质和录取分数线的数据。(2)有关在读学生、毕业生、未获得学位的毕业生的数据。(3)有关学生获得第一学位的水平的数据。(4)有关学生就业、深造、未就业等的数据以及就业学生所获得的最广泛的就业机会的数据。定性信息由各高等院校提供并在TQI网站上公布,主要包括:(1)外部评审员对于学校学科或专业层次的评审结果总结,每年一份。(2)学校的学习与教学策略总结,总结应随着策略的更新而随时更新。(3)定期专业或院系审核的结果陈述和所采取的应对行动,这项工作的间隔应不长于每六年一次。(4)有关学校与相关用人单位的联系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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