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监察厅、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省委省政府纠风办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
《暂行办法》规定,对不按规定标准落实政府应负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影响学校正常运转的市、县,对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拒不纠正、屡查屡犯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规定未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县以上(含县级)教育部门统一管理、未严格执行预算管理相关制度的市、县,给予全省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对平调、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包括财政拨款、杂费收入及其他属于公用经费性质的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财政制度规定及时纠正和追缴,并视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暂行办法》规定,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落实情况纳入市、县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不能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市、县主要领导,在年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没有落实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市、县政府,不能评为教育先进市、县和“双高”“普九”县。
因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不落实、学校运转困难,导致师生或学生家长上访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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