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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佐证的是中国的一句俗话,“慈母多败儿”。如果说母亲会表现出更多的宽容,那父亲则更喜欢给孩子立规矩。孙云晓认为,儿童成长的过程是一个规则意识逐渐形成、规则行为习惯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父亲扮演着更为重要的角色,往往被看作孩子的规则来源。
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研究,把小孩子分别放在设有篱笆和未设篱笆的游乐场游戏,结果发现,他们在未设篱笆的游乐场会比较没有安全感,活动的场地范围比较小,大都挤在游乐场中央;而有了篱笆的保护时,孩子们游戏的范围要大很多,一直会延伸至篱笆的边缘。
“让孩子认识规则、了解规则并按规则行事,有时候看起来像是一种限制,但实际上这是一种重要的保护。”孙云晓说,那些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往往都是一些规则意识没有建立起来的青少年,当他们的个体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不是调整自己,而是以身试法,最后才会锒铛入狱。
此前,有媒体采访到了李双江之子小学和初中的同学,同学们发现他“常犯错而很少受罚”,由此揣测他“很有背景”。
“给孩子的自由应该是理性的,”洪明认为,就像高速公路一样,只有边界清晰明确,车才能跑得又快又好。
孙云晓表示,一个有规则意识的孩子才能融入社会、适应社会,为这个社会所接纳,才有施展抱负的空间,才有成功的可能。
对问题孩子的社会教育缺位
在上次打人事件后,李某被收容教养一年,也就是说,在解除收容教养不到半年后,又发生了更为严重的涉嫌轮奸事件。这意味着,上次的收容教养并没有让这个孩子改过自新。
网友“十年砍柴”认为,将犯事的孩子搁在一起“劳教”,可能会因相互影响,从“单项毛病”发展为道德品质的全面恶化。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由政府收容教养”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和执行的。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曾表示,由公安部门确定未成年人是否有罪,进而决定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做法,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上次李某打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情节却并不严重,一些嚣张的言语和行为并不能作为论罪的依据。如果他是身份一般的未成年人,根据“预防、挽救、教育、感化”原则,这样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能经过双方协商就可以赔偿了事。
“说他坑爹,不如说他是被‘被爹坑了’。”上述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次许多媒体的报道也没有把他当未成年人看,在社会仇官、仇富情绪面前,那些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被彻底无视了。
“社会对特权不满情绪的宣泄,可能会伤了孩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何挺认为,现在,那些有违法行为但不需承担法律责任的未成年人,面临“小错不管,养肥了再管”的窘境。比如,14岁的孩子小偷小摸,从看守所出来没人监督,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教育和帮助。
“国家应该承担起这些孩子的监护责任,保护他们、教育他们。”何挺说,应该有一个专门的机构与公安机关对接,对这些“从非罪走向犯罪”的孩子负责。
“李某上次打人的事情或许还不够典型,他不是没人管,而是管不好。”何挺说,有一些国家对这样的孩子是放到一些社会化的机构进行教育的,比如心理疏导、社区劳动等,通过教育手段让他们重新与社会融合。
2013---2--26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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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孙云晓:孩子没规矩主要是父亲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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