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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之辨
2014-04-29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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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某日上午大课间时间,马某与胡某两伙学生动手打架。马某将胡某、卡某和塔某砍伤。三名受伤的学生被送到医院,救治过程中学校垫付医疗费27000元。胡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虽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但此案件发生在校园内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15%。学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主持下,胡某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学校考虑胡某家庭的实际困难,不再向胡某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时有发生。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人员,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实施非职务行为时也被视为“第三人”。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因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包括不承担责任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两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补充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第三方对学生造成侵害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家长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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