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
(二)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
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一般由院属机构受理。对于有明确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应予受理。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公布结论和处理意见等环节。
对认定为非科学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对认定为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由所在院属机构最高行政决策会议做出处理决定并报院备案。处理决定应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学不端行为人的相应处分,对科学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被处理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并能提供新的证据,可向所在院属机构提请复议。
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学不端行为,严重疏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科学不端行为的共同责任。
五、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一)设立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由院有关领导任主任,成员包括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若干权威科技专家、若干法律和政策专家等。其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
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指导院属机构和院部机关科研道德工作,监督院属机构和院部机关科研行为规范执行情况。
2、制定并修订科学不端行为处理规定及实施办法。
3、受理涉及所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和院部机关工作人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
4、受理涉及国家重大机密或院重大成果的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
5、经相关院属机构共同请求,对涉及多个院属机构人员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且相关院属机构不能达成一致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的,进行协调或仲裁。
6、认为院属机构对科学不端行为处理存在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规的,可要求院属机构重新调查处理,或委托其它院属机构进行调查处理,或由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7、认为院属机构认定结论错误和处理意见不当的,予以纠正或撤销。
8、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委员会进行的其它工作。
(二)设立院属机构科研道德组织
院属机构应设立科研道德组织,负责科研道德建设和科学不端行为处理。可设立专门机构,或明确由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应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适用于在本单位工作和学习的所有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开展经常性的有关科研道德和防治科学不端行为的宣传教育工作。
2、制定并修订涉及科学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3、受理涉及本单位人员的科学不端行为的投诉,进行调查并做出认定结论,向本单位决策机构或法定代表人提出处理建议。
4、承办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5、承办本单位决策机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行为规范建设,认真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院有关规定,加强科研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科研人员的行为自律,严肃处理各种科学不端行为,努力创造和维护风正气清、求真求实、严谨严肃、和谐融洽的学术环境。
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07-02/27/content_7872253.htm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opyright © 1994-2017 CERNIC,CERNET,京ICP备05078770号,京网文[2014]2106-306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