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活动诚信指南——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
被举报人:
1.应当被告知举报的内容和有关调查工作的安排,并在需要时得到有关回应举报的技术性或程序性问题的帮助。
2.应当配合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并可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证人。
3.有权了解最后的调查结果,并对有关报告中的证据和结论等提出意见。
4.在收到最后裁定和处理结果的通知后,如不同意处理意见,可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规定提出申诉;对政府部门的处罚决定,也可提出行政复议。
5.在被调查期间,享有从事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其他研究工作的自由。
6.不得以任何形式恐吓、打击或报复举报人、证人和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
证人:
1.应当配合有关机构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自己所掌握的情况和材料。
2.如果有证据表明证人提供的证据或证言是伪造或虚假的,证人可能会受到处罚,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加调查人员:
1.应当主动披露与有关科研不端行为或其举报人、被举报人存在的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提请调查处理机构作出是否继续参与调查的决定。
2.在调查过程中遵循平等、客观、公正、准确、保密和及时等原则,遵守相关行为规定。
3.在调查过程中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区分科研不端行为和学术分歧、非故意的错误,把握政策界限。
4.如果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或可能出现危害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情况,如公众健康或公共安全受到威胁、非法的人体试验或动物实验仍在进行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等,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相关负责人,并采取适当行动。
调查处理机构:
1.对涉及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科研不端行为,都应当进行查处。
2.应视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和影响,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公布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调查过程应当严格保密。如果调查发现被举报人不存在所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恢复他们受损的声誉。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
1.制定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政策和程序,包括在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和参加调查人员的安全、利益、声誉等方面作出规定。
2.对因举报、作证和参与调查工作而受到威胁或不公正待遇的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证人和内部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保护与帮助。
3.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科研不端行为举报的机构或人员,并公布其的联系方式。
4.保证对本单位科研不端行为责任人处罚措施的有效执行。
5.在人员聘用、考核评估以及职称、职务晋升等环节,对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6.对本单位人员因其严重的科研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学位、奖励或荣誉称号等,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取消、撤销等相应的处理。
政府部门:
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法规,保护科研不端行为举报人、证人和参加调查人员的安全和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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