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活动诚信指南——伦理与实验对象安全问题
6.在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中,应当避免对研究对象造成任何不必要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与伤害。如果在试验开始前有理由确信会发生导致死亡或伤残等伤害,则不应当进行试验;如果在试验过程中有迹象表明可能会导致这样的伤害,则必须立即中止试验。
7.进行涉及实验动物的研究,应当关怀实验动物并考虑其利益和特殊性。
8.应当使用适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去获得有效的结果,并尽量使用处于较低进化阶段的物种或采用计算机仿真等非动物模型替代技术。
9.应适当地饲养并安置动物,必要时应适当使用镇静剂、止痛剂或麻醉剂,尽量减少和避免实验动物的痛苦和不适。必要时,应当无痛苦地处死那些将要遭受剧烈或慢性痛苦、并且无法治愈的动物。
10.对于涉及生物、化学、放射线等安全问题,以及克隆、纳米、转基因等带有不确定性的新技术的研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国已采纳的国际性准则和标准。
科研机构:
1.应当建立由适当人员构成的机构伦理委员会,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并为委员会成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
2.进行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应当有必要的制度和充足的设施,有能力降低风险及对受试者提供必要的保护。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opyright © 1994-2017 CERNIC,CERNET,京ICP备05078770号,京网文[2014]2106-306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