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活动诚信指南——数据的收集、使用与管理
政府部门:
对于在科学研究中获得的可能对公众健康或公共卫生等有重要影响的数据及分析结果,应当规定适当的公布或发布程序。在公布或发布这样的数据或结果时,应当保持客观性,避免有意强调或忽略某些内容。
(二)数据的保存与共享
科学数据应当在科学共同体内广泛共享;同时,应当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和个人隐私权,防止泄露应予保密的数据。
科研人员:
1.应当保存所有实验或调查数据(包括未发表的数据)的记录。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原则下,所有的研究数据应当对合作者和监督机构开放。
2.应适当整理、保存所获得的数据并进行必要的备份、归档,防止数据的损毁、灭失或被篡改。对于涉及个人隐私或其他应予保密的数据,应当采取特别的保存措施。
3.了解并遵守所在机构关于实验数据和材料所有权的规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实验记录本或其他材料带离实验室。
4.遵守各学科领域关于科学数据保存期限的规定,一般科学实验记录应当至少保存5-7年,但有些学科有特殊的规定;一些关键记录须永久保存。
项目负责人:
应当对数据保存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所有的记录和原始输出得到长期保存,并使数据在科学共同体内部得到适当的共享。
科研机构:
1.应当制定数据归属和使用方面的管理规定,包括明确当科研人员离开本单位或原岗位时其原掌握数据的交接和使用权限问题。
2.为数据的妥善保存提供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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