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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委明确:非学历教育不得冠以“学位”
http://www.cer.net2002-06-04 17:05劳动报作者: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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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目前一些办学机构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相互混淆的情况,上海市教委日前指出:研究生进修班为非学历教育项目,证书上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学校的招生广告中不能将此类办班与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相联系。

    据了解,研究生进修班为旨在提高更新在职人员进修、提高业务水平的一种教学方式,不直接与授予学位挂钩,学员必须有大专以上学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而授予同等学历人员的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是国家在现行向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之外,开辟的一条使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人员获得学位的渠道。凡获得学士学位三年以上,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五年以上可以申请博士学位。

    目前,上海市有权开展授予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及具有举办、主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资格的学校有:复旦、同济、华师大、上海交大、华东理工、东华、上外、上海理工、上海海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上海体院、上海财大、华东政法、上海水产大学、上海大学、上海二医大、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二军大、中科院上海分院。外地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沪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需得到上海市学位办批准(预审)后,在其所在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报市学位办。

相关链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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