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先试遭遇“成长的烦恼”
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普遍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服务经济发展的义务。如美国《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移转法》等明确规定,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联邦实验室在一定期限内要将技术转移的情况上报总统和国会;将技术转移作为联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一项职责,并与其绩效评估挂钩。
记者注意到,今年政协一号提案,是九三学社中央提交的《关于发挥市场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创新活力竞相迸发的提案》,九三学社委员在讨论中也多次聚集如何激发科研活力。他们认为: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因此,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应同时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并且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有人曾质疑,南京九条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沈文庆委员认为,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是以应用为基础的。把部分收益让予科研人员,调动其积极性,将直接激励科研人员深化创新活动,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
还有委员指出,国家科研经费不是商业投资,而是为了鼓励自主创新、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只要产生了科研成果,就是实现了收益。如果代表公共利益的部门坐拥的仅仅是一堆难以激活的“僵尸专利”,那么社会的整体福利就无从体现。
改革必须体现科研人员创造力的价值
“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是从农民‘包产到户’拉开的。同样,不解决科技成果所有权的问题,不承认或者不体现科研人员的创造力价值,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就难以调动起来,科研成果也无法形成智慧资本,科技体制改革很难闯过深水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也将难以深入实施。”
王志学代表认为,近几年来,科技体制改革走在各领域的前面,“好改的都改了,下一步就该啃硬骨头了,必须要突破政策性障碍”。
早在2010年,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得到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推出了“1+6”先行先试政策,其中就包括推进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可由本单位自主处置。
但是,深化改革不能总是“缝缝补补”,水到渠成时必须“大刀阔斧”。
去年,闫傲霜等32位代表提出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议案。今年,民革中央经过广泛调研,又形成一份提案,其中指出,“破除制度障碍,健全技术转移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务之急。”
该提案提出五方面建议,包括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重要义务,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符合技术类资产特点的资产管理制度,授予科研机构、高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拥有转让、许可和投资的自主权。完善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将高校和科研机构转让收入在扣除人员奖励后全部留归单位,并落实国家对科技人员进行奖励的相关措施。
另据记者了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科技部等16个部门,在广泛开展调研和汇总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正加紧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并已形成草案,并将继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推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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