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报科研不端行为案例
国科金监决定〔2013〕11号
关于万昌秀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四川某高校万昌秀等出版的专著《材料仿生与思维创新》第189页到191页抄袭他人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生物启迪的双重仿生表面的构筑及其抗生物粘附作用的研究》 “项目的立项依据”部分。
经调查,万昌秀抄袭他人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违反科学基金保密规定。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取消万昌秀项目评议、评审专家资格;给予万昌秀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20号
关于彭国星的处理决定
经调查,湖南某高校彭国星花钱到网上“中介公司”购买申请书,申报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且与他人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高度相似。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彭国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给予彭国星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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