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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背景
保护见义勇为立法17载无果
从1995年首次立法研讨会算起,我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历经17载,至今仍未出台。
多年来,我国一直在国家层面没有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规政策。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介绍,涉及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不同的法规中。公民实施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则无法享受相应待遇。比如,农民、学生等无单位人员见义勇为死亡,不能被追认为烈士的,也很难视同工伤来支付补助金。
而且各地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差别很大,造成了同一种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省市所受到待遇不一致的情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邢捷曾举例:比如保安跟犯罪嫌疑人搏斗受伤,在广东可认定为见义勇为,但在四川却不能。因为广东的定性是“法定职责以外实施的行为”;四川是“履行特定义务以外的行为”。此外,邢捷介绍,不同部门来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也有不同做法;赔偿标准也不一,有的十万元有的仅三五万。
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昨日解读称,这是国家层面首次颁布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门政策。《意见》首次统一了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抚恤及补助标准。同时,对于异地见义勇为人员,《意见》要求事发地有义务告知户籍所在地政府,避免待遇落实出现空白。
7月,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郭玉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目前,《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有望明年报至国务院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估计最快后年可以出台。(记者 魏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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