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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条例征得逾7千意见 十大问题引激辩
2012-01-1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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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撞七:校车是否应该享有优先权

  据介绍,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多数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校车通行优先权的规定,认为这是条例的“亮点”,对于保障未成年学生集体乘车的交通安全很有必要,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关爱孩子、礼让校车的文明风尚。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执行保障措施。

  有些意见则提出,这些规定是效仿国外的,不符合我国国情。农村没有公交车道,也很少有交警执勤,这些优先权基本用不上。在城市则会加剧交通拥堵。校车有了特权,还可能导致驾驶人的责任心降低,反而会不安全。路上校车遇到救护车、消防车,究竟谁让谁,也成了问题。

  碰撞八:学校是否应派随车照管人员

  关于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有些意见赞成征求意见稿关于学校应指派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学生的规定,认为学校指派的人员熟悉学生情况,和学生沟通交流比较方便,可以有针对性地做好随车照管工作,也便于学校对这些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教育和培训,对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有利。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都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认为学校编制紧张,教师的工作压力本来就很大,在学生上学前和放学后还要兼做随车照管人员,难以承受,会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在学校有多路校车的情况下更是这样。建议明确规定,学校自备的校车,可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向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租用的校车,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指派随车照管人员;或者由学校与校车提供单位协商约定由谁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碰撞九:是否应该加重法律责任

  有些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法律责任还应进一步加重,如大幅度提高罚款数额,吊销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的客运经营许可,对校车驾驶人终身禁驾,撤销校长职务,解聘教师和随车照管人员,开除相关人员公职等,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有些意见则不赞成大幅度加重法律责任,认为实际中的主要问题不是处罚不够重,而是监管不到位。如能确保监管执法到位,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足以起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如不能有效解决监管执法问题,规定多重的法律责任也没用。也有些意见认为,目前危及校车安全的主要问题,如超速、超载等,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本条例没有必要另作规定,也不应作出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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