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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乙肝五项”检查:破冰之后如何融冰?
2010-01-2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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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形歧视”令人忧,法律手段维权难

  在为政策叫好的同时,也有人指出,对乙肝的恐惧已经烙在很多人的心里,成为一块顽固的“社会心病”。在政策的实际执行和操作过程中,如果出现“隐性歧视”,比如有的学校或单位可能会以其他理由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入学就业,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过程将十分艰难。

  从2005年开始,我国就不断出台有关法规规章,从《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逐步取消了公务员考试、企事业单位招聘等对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不当限制。“但这些‘政策解禁’仅仅是迈过了法律‘门槛’,在实际的求学、求职过程中,乙肝病毒携带者碰壁的情况十分常见,而上诉的过程往往都很艰难。即使求职者胜诉,公司依旧能以其他原因将其拒之门外。”长期关注乙肝维权的律师张立恒说。

  早在2007年5月,卫生部等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并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者的隐私权”“但在实际中,一些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会让应聘者签订‘自愿检测书’。他们不会以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理由拒绝你,而是找出其他冠冕堂皇的理由。”“肝胆相照”网站权益版版主陆军举例说。

  陆军认为,除了对教育机构、用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外,规范医疗机构、体检机构的行为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避免医疗机构由于趋利等目的增加‘两对半’或表面抗原的检测,将从源头上逐步消除入学就业领域的歧视行为。”陆军说。

  网民“乾羽”则建议,破除“乙肝歧视”陋习必须制定完善的救济和处罚措施。首先,应该把乙肝病毒作为私密信息加以法律性保护。同时,应该明确何为“乙肝歧视”及“乙肝歧视”的代价是什么,该受什么样的惩罚。只有这样,“乙肝歧视”才能慢慢由一种普遍现象变成一种公认的陋习而被丢弃。

  >>点击查看 希望2010——校长书记新春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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