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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教育乱收费处分暂行规定”
2005-09-05    记者 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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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乱收费,受处分的将不仅是学校领导,辖区的主管领导及截留、挪用教育专项经费、向学校乱摊派的相关部门责任人也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海南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纪工委书记李红梅近日告诉记者,由海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违反教育收费规定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海南治理教育乱收费将从源头上入手,标本兼治,走向规范化。

  该《规定》明确指出,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发生的,或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教育乱收费行为不制止、不查处、不纠正的,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有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向学校下达非教育收费任务和指标,或者摊派、乱罚款、乱收费,或者以办教育为名向学生集资、借款;滞留、隐瞒、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等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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