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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健全学生实习安全保障。通过制(修)订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企业承担学生实习的责任;制(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企业规范实习学生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学校、企业、学生和家长要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建立学生实习安全保障联动机制。学生实习前,学校与企业要强化学生安全意识教育,落实购买实习保险。
六、实施化工企业安全人才招收计划。大中型化工企业要编制化工安全中长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小型化工企业要制订从业人员录用计划。要将化工安全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人才培训和招录工作前移,主动与有关高校合作开展顶岗实习、现代学徒制、“订单式”培养、“预就业”等试点工作。鼓励企业采取减免实习费用、定向奖学金或助学金、帮助偿还助学贷款等方式吸引学生到企业工作。鼓励企业对到条件艰苦和安全生产关键岗位工作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和特别补助。支持企业与获得化工安全相关专业研究生入学资格的学生签约,保留学籍先到企业工作1-2年。
七、严格化工安全从业人员上岗准入条件。化工企业要严格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明确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学历和专业要求,把是否具备相关化工安全知识和技能作为招聘的重要条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化工装置、设施的操作人员要逐步实现从化工安全相关专业毕业生中聘用。
八、加强化工安全从业人员在职培训。化工企业要依据化工安全从业人员标准,加强在职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管理等培训,提高自觉遵守化工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行为养成。鼓励企业与学校合作,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办学、短期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对新就业人员进行化工及化工安全知识培训,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位需求的专业知识及安全知识培训,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提高安全技能培训。支持化工重点地区特别是新兴化工行业发展较快的地区成立化工职业院校,引导化工企业招生与招工结合,实行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
九、加大对化工安全人才培养的政策支持。教育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筹指导和支持全国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化工安全案例资源库建设,并建立开放共享机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建设企业安全培训基地,承担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主动接纳学生进行实习实训。教育部支持学校与部分大中型企业共建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探索持续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健全学生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通过“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支持学校开展化工安全相关专业综合改革、建设校外实践教育基地、促进课程建设与开放共享。通过“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支持化工安全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通过“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支持相关专业实训基地建设。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工安全人才培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指导有关高校与企业加强合作,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升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教育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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