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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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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200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积极发展,提高专业学位人才在高层次人才中所占比例,加大专业学位人才的培养规模,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数量。现就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

  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工程硕士,农业推广硕士,兽医博士、硕士,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一。

  三、申请办法

  1.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如具备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可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单位请填写附件二的申请表(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填写《新增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申请表》;工程硕士,填写《新增工程硕士培养单位申请表》;农业推广硕士,填写《新增农业推广硕士培养单位申请表》;兽医硕士,填写《新增兽医硕士培养单位申请表》;兽医博士,填写《新增兽医博士培养单位申请表》;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公共卫生硕士,填写《新增医学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申请表》。申请表可从http://www.moe.edu.cn/moe−dept/xueweiban/index.htm网站下载)。

  3.今后,每年将开展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申报工作。请有关单位注重加强相关建设,具备相应培养能力和水平时才可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和填写的申请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每年8月底前,一式十份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审批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有关单位的申请进行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结果,批准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五、2003年申请工作安排

  鉴于2003年的工作安排,今年的申请工作提前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和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如申请,请在今年5月15日前,将申请报告和填写的申请表,一式十份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03年暂不开展新增临床医学博士和公共卫生硕士(MPH)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工作。

  请各主管部门将本通知转发所属有关单位。

  附件:一、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

     二、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抄送: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附件一(1)

申请新增法律硕士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基础要求

  法学一级学科下,有一定数量的硕士点,并至少有1届毕业生。

  二、师资要求

  1.J.M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教师授课,并且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其中,教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须达到一定比例;

  2.J.M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中,具有法律实践经验者的比例不低于80%;

  3.要有一定数量的来自司法实际部门的资深法律工作者作兼职教师。

  三、教学条件要求

  1.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专用J.M案例教室和案例讨论室;

  2.50%以上的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3.有足够数量的J.M专业图书资料;

  4.能为J.M学生提供使用校园网以及使用计算机的条件。

  四、办学体制和教学组织

  1.必须成立专门的J.M教学管理机构,整合全校教学资源;

  2.与法律实际部门有较密切的联系与合作;

  3.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J.M教育特点;

  4.建立较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5.在管理体制、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组织等方面有能够保证J.M教育顺利实施的有效措施。
 
  附件一(2)

申请新增教育硕士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基础要求

  在教育学门类下有一定数量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并至少有1届毕业生。教育管理专业方向须有教育经济与管理或教育学原理硕士学位授权点;学科教学专业方向须有课程与教学论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现代教育技术专业方向须有教育技术学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授权点。

  二、师资要求

  1.教育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须配备2名以上教师授课,并且要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其中,教授占任课教师总数的比例在40%以上;任课教师中博士学位获得者须达到一定比例;

  2.教育硕士核心课程及重要必修课程的任课教师中,具有教学实践经验者的比例不低于80%;

  3.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并能切实保证教育硕士培养质量的教师队伍;

  4.在教师培养与培训方面有较好的专业与课程建设基础;在教师教育及基础教育方面有较高的研究水平与能力。

  三、教学条件要求

  1.具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标准的专用案例教室和案例讨论室;
   
  2.50%以上的核心课程有多媒体教学课件,并使用多媒体教学设施进行教学;

  3.有足够数量的教育硕士专业图书资料;

  4.能为教育硕士学生提供使用校园网以及使用计算机的条件。

  四、办学体制和教学组织

  1.必须成立专门的教育硕士教学管理机构,整合全校教学资源;

  2.申请单位一般应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地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中承担重要培养、培训任务,并具有较高的社会需求和足够的生源保证;

  3.申请单位须提供较完备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

  4.与中小学有较密切的联系与合作;

  5.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教育硕士的特点;

  6.建立较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7.有较好的保证教育硕士教育顺利实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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