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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及各项资助工作的通知
2012-08-01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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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面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努力实现“应助尽助”目标

  1.足额安排和及时发放资助经费。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足额安排各项资助经费,及时将资助经费预算下达到所属高校。各地在分配资助性经费时,要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较高的高校适当倾斜;在分配奖励性经费时,要向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适当倾斜。各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或直接列支。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拓宽经费来源渠道。要切实加强对各项资助经费的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确保资助经费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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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严格规范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和社会实践等综合能力最为突出的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坚决杜绝平均分配、“轮流坐庄”等现象的发生。

  3.全面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地要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扩大覆盖范围,努力实现“应贷尽贷”的工作目标。各地教育部门、各高校要与有关金融机构紧密配合,重点抓好贷前学生资格认定、贷中组织办理发放、贷后资金管理回收等环节,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各单位要继续开展对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项措施,向贷款学生及家长宣传普及信用知识,帮助学生树立诚实守信意识,促进贷款毕业生自觉按时还款。

  4.认真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各地、各高校要把退役士兵教育资助、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和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纳入国家资助政策体系统一管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宣传动员、申请填报、审核汇总等工作,并及时足额拨付、发放资金。

  5.切实加强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各高校要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勤工助学酬金,确保学生安心学习,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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