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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奖励
凡获得“校长杯”的学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大学生运动会组织委员会颁发全国大运会“校长杯”奖杯。
六、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届大运会“校长杯”评选工作,组织参加决赛阶段的高校,严格自评复评,精确计算分值,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对申报学校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要在本省(区、市)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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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参评学校要把本次申报评选作为促进本校体育工作的有效措施,认真组织自评。所有材料填写必须真实、可靠、准确,并在学校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三)凡近两年(2011年、2010年)没有向我部报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数据、在本次申报中有弄虚作假或在大运会决赛期间出现运动员冒名顶替、打架、使用兴奋剂等违反体育道德风尚纪律的学校,评选结果采用“一票否决”。
(四)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12年8月5日前,统一报送本地区参评高校材料至第九届大学生运动会校长杯评选办公室,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卫津南路51号天津体育学院南教学楼7楼(第九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组委会“校长杯”评选办公室),并发送电子版到dyhxzb@126.com。
联系人及电话:
孙宝柱(大运会组委会)电 话:022—20957095
传 真:022—23957025
刘海元(体卫艺司) 电 话:010—66096863
附:1. 全国大运会校长杯评选学校名称汇总表.doc
2. 全国大运会校长杯学校体育工作自评报告.doc
3. 申报“校长杯”学校参加大运会学生运动员参赛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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