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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建立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
2012-01-12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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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在本行业中选择优质的社会教育资源,其要具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保证学生安全,便于学生感受和动手实践。要发动当地和所属的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或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功能设施,与当地教育部门一起开发安全教育的活动方案,制订组织工作方案,使之符合上述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本地区《“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标准》,在基地的基础条件、内容设置、活动形式、时间安排、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提出要求。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供中小学就近就便选择。并协调实践基地单位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中小学生的参观实践活动给予支持。

  符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要求的机构,在当地教育部门的支持下,成为当地社会实践资源单位,可向教育部、公安部申报,经教育部和相关部委审核后命名为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第一批全国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申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各地公安厅(局)会同当地教育厅(教委),按照申报要求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分别向公安部消防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报送《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附上该实践基地开发的教育活动方案和组织工作方案,由公安部和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挂牌、命名。教育部、公安部将定期对综合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活动开展出色的学校和基地进行表彰。

  各地在申报或建设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示范基地工作中,如有不清楚的具体事项可与公安部消防局或与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联系。

  公安部消防局
  联系人:彭楠
  电  话:010-66267669
  传  真:010-66267709

  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
  联系人:王婷婷
  电  话:010-66096412
  传  真:010-66097873

  附件: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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