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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制度、措施
这是条例的主要内容。根据各方面意见,总结实践经验,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环节,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以下八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校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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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是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配备校车的学校和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是保证校车安全的主体,应当对校车的安全负责。为此,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二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守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并对学生、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是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标准体系,校车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校车安全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及时制定和修订完善;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七条)
四是对校车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确保校车使用安全。校车的安全性能是保障其行驶安全的基础。针对实践中屡有发生的将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造成严重安全隐患以至酿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第十四条)。并规定,禁止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接送幼儿、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专用校车(第十八条)。为保证校车持续符合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还对校车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作了比一般客车更为严格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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