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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减轻政府教育财政压力。由于民办教育主要靠民间资金举办和运转,政府除提供一定的土地使用优惠、事业收入等税费减免外,很少提供直接的财政资助。对政府而言,由于对民办教育的生均投入要远远低于对公办教育的生均投入,也低于在现有公办教育体系中为由于增加学生数量而导致的边际投入。在政府对教育的财政投入和受教育者总数一定的情况下,民办教育在校生数量越多,公立学校的在校生将越少,公立学校生均教育经费将增加,教育质量可望得到提高。这显然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外部效应。
4、扩大福利性教育。在世界各国的私立教育发展实践中,都不乏面向弱势群体的慈善性学校,这些学校(多数为教会学校)往往免费为部分贫困儿童提供教育。我国民办学校中,也并非所有学校都是面向高收入阶层,相反,许多民办学校由于收费更灵活、办学更自主,它们也常常出于各种考虑、通过多种方式为不利人群提供教育。这些形式包括:创办“平民化”的教育;举办“打工子弟学校”;进行面向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为贫困学生减免学费,等等。这些教育都可视为具有公益性的社会福利的一部分。
5、推动公办教育改革。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方面借鉴公办教育的经验和办学资源,同时也不断形成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如注重学生个性培养、注重管理效率、形成灵活的机制以适应市场需求,等等,一些民办学校也通过严格的管理和集体的努力,提供了高质量的教育,形成了与公办学校竞争的态势。因此公立学校也在逐渐反思和改革,甚至学习民办学校的有益经验。这种取长补短和相互竞争的关系最终将推动整个教育系统的变革和发展。
三、民办教育的可盈利性
盈利是指从经济上看收支相抵还有结余的情况。只要总收入大于办学的机构成本,民办学校就可以实现盈利。从理论和实践上看,这一点是完全有可能的,这种可能性源于以下方面:
(一)学费水平有可能高于平均培养成本
从理论上说,家长或受教育者本人选择某种教育服务时,并不会考虑这种教育的培养成本,而是主要考虑受教育可能带来的收益(尤其是个人收益)。只要接受某种教育为个人带来的(经济的和非经济的)终身收益等于或大于为接受这种教育所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人们就有可能选择接受这种教育。也就是说,从需求的角度看,学费主要与受教育者的收益有关,而与学校办学成本并无直接的关系。从供给的角度看,学校在制定学费水平时,不仅仅考虑办学的成本,同时必须考虑学生可能的“出价”。由于学费只是教育供求双方都愿意接受的一种“交易价格”,学校就有可能在高于培养成本的学费水平上招收到学生,并由此带来盈利。由于教育影响的复杂性、滞后性和长久性,受教育者很难准确估计教育可能为自己终生带来的收益,因而教育消费也有可能是非理性的。有些家长只要自认为“值得”,就愿意支付高昂的学费让子女接受民办教育,这也为民办学校高于成本收费提供了可能。
(二)学费水平有可能高于办学的边际成本
边际培养成本是学校每增加一名学生所需要额外增加的成本。在我国,许多民办学校都是依附于公办学校或利用公办学校的资源发展的。比较典型的是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分校,或公办大学举办的民办机制的“独立学院”。对这些具有民办性质的学校而言,由于公办学校已经为其提供了基本的师资、教学场地、仪器设备等办学资源,它们的培养成本实际上可被视为一种边际成本。其他“纯”民办学校也或多或少地会利用公办教育的资源,如聘请公办学校的退休教师、在公办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由于公办学校已经为这些教师支付了基本的工资、住房、养老保险等,民办学校只需要为这些教师支付“额外”的劳动报酬,因而可以节省大量人员性开支。这样,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就可能会低于往往可以实现收支平衡的社会平均办学成本,此时如果按社会平均成本收费,民办学校就可能产生盈利。
(三)学费加政府补贴及社会捐赠等收入可能高于学校培养成本
由于教育具有公益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政府都以不同的形式向私立学校提供经济上的补助,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也通过不同方式向私立学校提供捐赠和资助。根据1994年的统计数据,OECD国家平均有10%的公共资金用于私人管理的学校[9]。政府和社会给私立教育的补贴方式除直接的经费资助外,往往还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学生贷款贴息、减免税收等间接补贴。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尽管目前我国民办学校经费来源还主要依靠学费,但也有一些学校从不同渠道获得了一些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根据前文所述,即使完全靠学费收入运转,民办学校尚且存在盈余的可能,如果有政府补贴和其他无需偿还的资金来源,民办学校盈利的可能性自然会更大。
实际上,根据上述分析思路,在公立学校,如果政府给予的资助总额高于学校的支出,或者是学校总收入(包括政府资助、学杂费、赞助费及其他收入)高于其办学支出,这些学校也同样可以产生盈余。可见,可盈利性是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共有的特性,只要学校有收支行为,就有盈利的可能性。
四、民办教育的可营利性
“盈利”和“营利”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盈利”反映的是一种收支之间的状态,收入大于支出就出现盈利;“营利”则是对经济行为的一种描述,“谋求利润”被称为营利。根据对盈利的处理方式不同,可以区分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在营利性机构,其经济活动产生的盈利归该机构的所有者,而非营利性机构的盈利则不归某个或某些个人所有,只能用于机构的发展。非营利性机构并非不能有盈利,大多数基金会、医院、福利院等非营利性机构都在积极获取盈利,以扩大自己的事业;而许多经营不善的营利性企业则不仅没有盈利,还可能出现亏损。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私立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有一种解释是,由于教育过程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受教育者与学校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受教育者很难判断教育质量,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免受损失,家长可能更愿意选择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政府从“保护家长利益”的目的出发,也对私立非营利性机构给予更多政策优惠。“在教育问题上,消费者无法评估质量而只能依靠生产者(办学者)的诚实。在这种情况下,目的不为赚钱的公立学校比营利性的私立学校更值得信赖,因为它们不会为了赚钱而降低教育质量。” [10]另外的理由是,许多私立学校都是依靠社会捐赠创办的,因而其管理者不能营利;同时,非营利性可以使私立学校有可能获得更多的社会捐赠,因为捐赠者不会担心自己的捐赠流入学校管理者手中。此外,非营利性也可以使学校有理由争取到更多的政府支持,因为学校办学者争取财政经费是为了发展公益事业,而不是谋求私利。
但是,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显示“不得营利”的非营利性机构就是一种理想的制度安排。有学者认为,由于缺乏个人利益的存在、缺乏提高效率的竞争机制、缺乏显示最终业绩的晴雨表——利润,非营利组织常常出现低成效、低效率、高风险、管理者中饱私囊等问题[11]。具体到教育领域,“非营利性”并不能解决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也不意味着能降低办学成本,“公立学校被公认是其中(低效率)的典型,据《商业周刊》1995年报道,尽管过去10年间政府对学生的平均支出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后有25%的高增长,但学生的成绩指数却几乎未变。花在庞大的学校系统中的每1美元中,只有52美分进入了教室。” [12]非营利性这种制度安排,甚至也不能保证学校经费收入不被中饱私囊,因为学校办学者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工资、福利等方式提高办学支出,减少办学盈余或做到“收支平衡”,即使有办学盈余,也完全可以通过奖金等方式发放到个人手中。我国的许多公办学校就在通过各种办法“创收”,并将这种收入主要用于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此外,有学者指出,由于教育是非营利的,因而往往不是那些具有最高文化水平的人的工作选择,从而导致在整个社会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教师的相对水平下降,进而使教育质量不能随社会要求的提高而提高。[13]由于非营利性,也必然会大大减少社会资金投资于教育,从而减少整个社会教育服务的供给。
应该说,关于教育领域是否应该允许营利性机构的存在,目前还没有结论。而在实践中,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允许一部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存在, 1999-2000学年,美国共有677所可以颁发学位的营利性高等院校,其中4年制的194所,2年制的483所,分别占四年制和二年制可颁发学位高校的8%和28%;在不颁发学位的4985所高等教育机构中,营利性机构则成为主流,达3704所,而且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发展非常迅速[14]。著名比较教育专家菲利普?阿尔特巴赫(Philip Altbach)在对美国等国家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进行分析后认为,营利性高等教育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全球现象[15]。在基础教育领域,由政府提供经费是公立学校非营利性的重要理由,但这些理由也受到了挑战,因为政府提供教育并不一定意味着直接举办,只要教育质量能得到保证,也可以由政府提供资金,由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私人机构举办。弗里德曼提出的著名的“教育凭证”思想就持这一主张,他认为:“为了对政府所规定的最低学校教育提供经费,政府可以发给家长们票证……教育服务可以由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教育机关或非营利的教育机关所提供。政府的作用限于保证被批准的学校的计划必须维持某些最低标准。” [16] 在美国,实际上已经出现了营利性教育管理机构,它们以特许学校(charter school)与和约学校(contract school)等形式接受政府委托管理公立学校,而且这类机构发展很快,1998-1999学年有13家公司管理约135所学校,2000-2001学年已经有21家公司管理约285所学校,其中最大的Edison教育公司,至2001年9月已经管理了2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136所学校,学生达7.5万名。[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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