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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2003-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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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只能按批准后的收费标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和物价行政部门备案后,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人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机构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教育机构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  

  审批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巧立名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教育机构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3)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必须公示  

  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者备案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社会公示。公示的范围主要为: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义务教育学校的杂费、借读费、寄宿制学校的住宿费和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学校所有的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方式为: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通过收费报告单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通过教育收费的公示,来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4)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和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经费,以保障正常的教学活动,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至于教育机构用公共积累举办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或编著教学研究书籍等,都属于教育机构自身建设发展范围,是本款规定所允许的。  

  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督与审计   

  本法第38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要制作每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盈余结算表、收支盈余分配表、所有者权益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财务以及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报表。主要说明民办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对本年度或下一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或者审批机关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应认真审核。教育机构应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并长期保存。  

  民办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和审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计,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需要提供的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民办学校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审批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进行专项或全面审计,并在审批机关指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对民办学校进行财产财务审计,既是对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措施,又能有效地防止教育机构的资产被侵占、分配、挪用、变卖或用于校外投资,引导教育机构科学、合理地使用其财产。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正意见;对民办学校财产财务管理极度混乱的,要进行限期整顿,对民办学校在财产、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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