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中国教育 高校科技 教育信息化 教育在线 教育舆情 CERNET 下一代互联网
CERNET第三十一届学术年会
  • 中国教育人博客
  • 天下教育
  • 考试培训
  • 中小学教育
  • 家庭教育
  • 就业创业
  • 菁菁校园
  • 分享空间
 站内搜索:
 特别推荐:
 当前位置:EDU首页 > 中国教育 > 远程教育 > 综合研究
网络课程开发与使用中的著作权问题
2002-05-28    北京师范大学 刘建银 张欣

字体大小:

  网络课程要最终能为实现教育目的所使用,最后必须要由课程开发的组织者统一风格、整体制作,因此,我们认为,课程开发的组织者应当对课程承担人所提交的网络课程享有改编权和使用权,同时对编辑后的网络课程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主要是指其中的人格权,特别是原课程开发人的署名权。

  2、课程开发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主要是一个职务作品的认定问题。这可以根据开发制作的实际情况参照《著作权法》第16条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该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一般来说,课程开发人主要是以课题形式组织开发或受某单位委托开发,不是为完成所在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因而一般不是职务作品。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其作品是职务作品,一是主要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主要是关系到国家和集体的重大利益的作品;三是如果单位与个人有合同约定为职务作品,从其约定。

  3、课程开发人可能有多个,他们之间是合作关系。适用的法律条文仍然是《著作权法》第13条。

  4、课程承担人与原始作品作者之间,对于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和保护过期的作品,课程承担人可以合理使用,但要注明出处。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示范课程,只要符合著作权法第22条第2款:“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就可以在示范课程中合理使用,不用支付报酬。另一种是对于数据库部分,可以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有条件的使用。

  5、课程开发的组织者和网络学校之间。特殊情况下,课程开发的组织者和网络学校是同一个实体。如果不是一个实体,课程开发的组织者和网络学校之间必须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在使用网络课程的时限、次数、受众范围、费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6、网络学校和课程使用者(学生)之间采用许可使用制度,学生通过注册并交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在网络上进行学习。但网络学校不能以商业目的向学生收取过高费用,必须遵循网络教育的“非营利、非免费”的原则。

  四、对解决网络课程著作权问题的几点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

  其一、新《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然而目前网络课程开发大规模的在成人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展开,在这些阶段也具有教材性质的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我们认为,教材著作权的立法研究及实现仍然十分迫切,只有教材的著作权问题有法可依,网络课程的著作权问题才能得到真正解决。

  其二,由于数据库的特殊性,今后立法应该考虑制订数据库特别法案。

  其三,在网络课程开发的过程中,根据情况在必要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其四,在网络课程明显处声明著作权保护信息。

  其五,采用技术手段保护各权利主体的著作权。为了保护网络课程的著作权,可以利用IP过滤,防火墙,密码控制,访问权限控制、时间控制和次数控制等手段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 薛红.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7

  [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北京知识产权审判案例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0. 8

  [3] David Johnston, Sunny Handa, Charles Mcrgan, 张明澍译. 在线游戏规则[M]. 北京: 新华出版社2000. 9

  [4] 张平. 大学在线教育的版权合理使用[C]. WIPO关于大学和研究机构在21世纪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作用(亚太地区)知识产权研讨会. 1999

  [5] 郭懿美. 网上大学远程教育授课著作权问题之研究[C]. 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海: 2000

  [6]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The Report for Copyright and Distance Education[R]. http://www.loc.gov/copyright

  注释:

  [1] 黎红钟,《虚拟大学的组织结构设计》,硕士论文,第2页

  [2] 《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建设技术规范》,教育部现代远程资源建设委员会,第10页

打印】 【关闭】 【推荐给好友 】 【页面纠错

 

  延伸阅读
· WTO与远程教育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 新课改:实施最重要
· 湖北工大举行精品课程建设经验交流会
  投稿
  诚邀合作
 010-62603942、62603049
  邮箱:
  liufang#cernet.com
  wangshuang#cernet.com
       >>详情点击
建一流大学
·EDU聚焦:校园"毒跑道"
·快乐暑期安全教育别放松
·聚焦:毕业生迎来创业季
·教育3.15:优化教育环境
·3-6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
·开学第一课历年视频资料
  部委动态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
·教育部部署寒假工作 ...
·教育部要求落实教师...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专...
  教育黄页
·国内外网络公开课导航
·教育院/系/研究所名录
·中国教育网络
·中国大学教学
·EDU免费精华视频课堂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 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版权所有: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网络中心    CERNIC, CERNET
京ICP备15006448号-16 京网文[2017]10376-1180号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74号
关于假冒中国教育网的声明 | 有任何问题与建议请联络: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