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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办园比例势在必行
2014-07-14    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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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学前教育质量需要提高公办园比例 

  根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期间公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势头,如果政府不加以扭转,民办园的占比、民办园在园幼儿数的占比一定会进一步增大,致使未来学前教育成为民办园的天下。也许,有些地方政府认为,公办园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学前教育诸多不公平的源头,必须要进行市场经济时代的改造与淘汰。然而,这些地方政府也不要忘记,《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所倡导的公办园是标准化的公办园,是为普通百姓甚至是弱势人群服务的公办园,它与传统意义上的公办园并不相同。据我们调查,一些地方政府选择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其实质是看中了普惠性民办园“能进能退”的双重属性。在入园难问题比较严重时,政府借助普惠性民办园的力量可以缓解入园难,既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政府责任,又不至于承担创办公办园所带来的政治风险与财政包袱。而在入园难问题已全部解决时,政府又可以全身而退,使普惠性民办园依托市场优胜劣汰。 

  但这些地方政府似乎忘记了,中央政府所强调的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不仅是普惠性幼儿园规模的扩大,不仅是为了学前教育的基本普及,还为了学前教育有质量的普及,甚至高质量的普及。在现阶段,公办园还是某种意义上的质量标杆,公办园与普惠性民办园之间的牵手结对、公办教师的派驻政策,还是一种重要的输血与造血的机制。如果没有一定比例的公办园存在,普惠性民办园的质量标准就无法建立起来,普惠性民办园的教师队伍、课程设计、儿童发展就会失去方向性引导,从而使普惠性民办园囿于低质量的发展状态。 

  公办园与民办园的最大不同,不仅表现在办园体制上,更表现在师资队伍上。根据目前的现状,公办园的教师队伍合格率比民办园高,其质量的优势显而易见。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时,并未首选对其教师队伍建设的扶持,而是更多关注硬件的扶持,如园舍改造、房租补贴、玩教具配备、学费补助等。 

  如果各地政府局限于发展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又不重视对教师的遴选与培训,势必会导致教师队伍的低水平循环,教育质量的低层次发展。一定比例公办园的存在,既可以保障政府的底线责任,也可以使政府在发展普惠性民办园时有一个质量参照,从而激励政府出台更多惠及教师的扶持性政策,实实在在地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公办园占总园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0% 

  然而,一定比例的公办园其比例到底多少是合适的?是1%、99%,还是1%-99%?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了公办园的比例,如作为国家学前教育改革试点的镇江市,在筹划推进学前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时,强调到2015年,普惠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要覆盖均衡,其中公办园占比65%以上,农村地区可适当提高。上海在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时,则强调大力发展公办学前教育,保障每一个户籍儿童拥有一个普惠性学位,其公办园占比达70%以上。而大多数地方则通过对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比例规定,来变相地强化公办园的适当比例,如江苏省在进行学前教育改革示范区评审时,特别强调县本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比达到5%,宁波市则强调要达到12%。 

  世界银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国儿基会的经验表明,只有当一个国家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教育经费的10%、占GDP的1%时,学前教育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目前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性投入占教育经费的比例只有3.3%。因此,笔者认为,各级政府在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时,要在整体结构上保障公办园的比例不低于50%,农村地区、贫困地区不低于70%。 

  之所以主张整体上公办园的比例不低于50%,是因为无论教育规划纲要还是“国十条”,都强调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强调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而各地发展的经验也表明,公办园整体占比达到50%的地区,学前教育的基本质量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而那些公办园占比较低的地区,不仅学前教育的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其普惠性民办园政策的推行也是困难重重。之所以希望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公办园比例不低于70%,是因为教育规划纲要强调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强调每个乡镇至少要建立一所公办幼儿园。 

  以往的经验表明,政府倡导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必须要同时规定公办园的比例和财政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占教育经费投入的比例。如果不作引导性规定,普惠性学前教育最终可能成为一个形式上的文字游戏,普惠性民办园可能会成为各级政府完成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指标的救命稻草。对于第一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后公民办幼儿园表现出的数据变化,各级政府应当高度警惕!(王海英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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