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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之路
2013-09-25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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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公示大学章程摘录

  此处主要摘录关于学生、学校基本制度等方面的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

  第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华中师范大学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中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委和行政对重大问题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民主管理,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保障和支持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权。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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