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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保障了教育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教育督导作为重要的教育监督反馈系统,其价值不仅体现在督导机构的高层次、督导流程的严谨等方面,更为重要的是督导结果的使用。督学撰写的督导报告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能否得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采纳整改决定了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当前,部分督导工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督导报告“仅供被督导单位参考”的规定有很大关系,如果督导结果得不到教育行政和学校领导的重视,督学在缺乏相应的问责和惩罚机制的情况下,督导工作的权威性就无法得到保障。《条例》明确要求督导报告是考核奖惩被督导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并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报告发布、约谈和限期整改等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条例》中的亮点还有全面扩大教育督导范围,由以前《规定》中局限于中小学和幼儿教育领域扩大到各级各类教育,使教育督导对象做到了全覆盖;《条例》还规定各级政府要把督导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解决了督导工作的经费独立问题,为督导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杜 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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