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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机械部件创新设计与制造竞赛项目规程
201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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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竞赛规则

  1.创新制造竞赛

  (1)   参赛队按照参赛时段进入竞赛场地,自行决定选手分工、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利用现场提供的所有条件,按照正确的操作步骤,用尽量短的时间完成竞赛任务。

  (2) 竞赛分批依次进行,参赛队的入场顺序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3) 参赛队在赛前半小时进入赛场,赛前15分钟选手进入竞赛工位,确认现场条件。竞赛时间到方可开始竞赛。

  (4) 竞赛时间为6小时,连续进行,包括现场加工2个主要零件(叶轮和传动轴)、编制零件加工工艺方案、与赛前完成的其他零件进行装配和调试、静平衡测试等所需的时间。竞赛过程中,食品和饮水由赛场统一提供,选手休息、饮食等时间都计算在竞赛时间内。

  (5) 竞赛过程中,参赛选手须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并接受裁判员的监督和警示;若因选手个人因素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设备故障,裁判长有权中止竞赛;若因非选手个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由裁判长视具体情况做出裁决(暂停竞赛计时或调整至最后一批次参加竞赛)。如果确定为设备故障问题,裁判长将酌情给与补时。

  (6) 在竞赛过程中,选手可以就遇到的问题向指导教师求教。指导教师最多允许指导三次,每次最多3分钟,但指导教师不得动手操作。

  (7) 参赛队若提前结束竞赛,应由选手向裁判员举手示意,竞赛终止时间由裁判员记录,参赛队结束竞赛后不得再进行任何操作。

  (8) 参赛队需按照竞赛要求提交竞赛结果,裁判员与参赛选手一起签字确认。

  (9) 竞赛结束,参赛队需清理现场,经裁判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赛场。

  (10) 东道主队安排在首场竞赛。

  (11) 同一个省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参赛队的,通过抽签,安排同一批次参加竞赛。

  2.答辩

  (1)现场答辩分批依次进行,参赛队入场顺序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2)选手须严格遵守竞赛规程,并接受赛项裁判组的监督和提示,不得延长陈述和答辩时间。

  (3)答辩时间:

  学生组答辩时间:陈述5分钟,答辩10分钟,合计15分钟。

  教师组答辩时间:陈述5分钟,答辩10分钟,合计15分钟。

  (4)答辩选手:学生组3名选手同时参加答辩(其中任选一名选手陈述,答辩时,谁先举手谁回答问题);教师组答辩选手为参赛队负责人。

  3.赛前,各参赛队提交的所有文件,赛项执委会会密封保存,直至正式开赛后向裁判员统一公布。

  4.赛题以及答辩提纲等非公开文件,所有相关专家和裁判员将签订保密协议,严守保密纪律。

  5.竞赛现场提供轴流风机,风速8-12m/s,风量10000m3/h左右。

  6.赛前提供叶轮和传动轴样题。

  五、评分标准的制订原则、评分方法及奖项设定

  (一)评分标准的制订原则及评分方法

  1.在高职组赛事裁判委员会领导下,赛项裁判组负责赛项成绩评定工作,并上报高职组赛事仲裁工作组,由高职组赛事仲裁工作组对竞赛结果作最终裁定。

  2.赛项裁判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规范”的原则,通过创新设计、创新制造、答辩等形式,对部件的工作效率、结构、加工工艺、性能价格比、先进性、创新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最终按总评分得分高低,确定学生组奖项归属;通过评价教学设计方案、教学资源制作水平和教师选手答辩,确定教师组最终成绩,按照总评分得分高低确定教师组奖项归属。

  3. 参赛队赛前进行创新设计与制造的所有零部件的加工精度、表面粗糙度、装配精度、零件制造规范性均纳入创新设计成绩评判范围。

  4. 竞赛现场加工部分零件的成绩评判标准为:竞赛现场加工与装配的所有规定尺寸符合现场提供的技术要求。

  5. 竞赛效果部分的成绩评判标准为:达到竞赛规定的平移物料个数、平移物料的距离和方向准确者成绩优先。

  6. 轮毂图样、传动轴与轮毂连接部分图样以及评分标准在竞赛现场提供。

  7. 学生组赛项总成绩100分。其中,创新设计成绩占25分,答辩成绩占10分,加工制造成绩占40分,竞赛效果占25分。

  8. 教师组赛项总分100分。其中,教学方案设计占30分,教学资源制作占40分,答辩占30分。

  9.所有竞赛只计团体竞赛成绩,不计参赛选手个人成绩。竞赛名次按照得分高低排序。当总分相同时,再按照加工质量→创新合理→时间效率→经济成本得分排序。

  (二)奖项设定

  1. 学生组赛项只设团体奖,按参赛队总分进行排名确定成绩,其中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获奖团队每位选手均获得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获奖证书。

  2.教师组作为独立奖项,单独评分,其中一等奖10%,二等奖20%,三等奖30%,获奖团队每位选手均获得大赛组委会颁发的获奖证书。

  六、申诉与仲裁

  (一)申诉

  1. 参赛队对不符合竞赛规定的设备,有失公正的评判、奖励,以及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均可提出申诉。

  2. 申诉应在竞赛结束后2小时内提出,超过时效将不予受理。申诉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由参赛队领队向赛项裁判组递交书面申诉报告。报告应对申诉事件的现象、发生的时间、涉及到的人员、申诉依据与理由等进行充分、实事求是的叙述。事实依据不充分、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将不予受理。申诉报告须有申诉的参赛选手、领队签名。

  3. 赛项裁判组收到申诉报告后,应根据申诉事由进行审查,6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诉方,告知申诉处理结果。如受理申诉,要通知申诉方举办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如不受理申诉,要说明理由。

  4. 申诉人不得无故拒不接受处理结果,不允许采取过激行为刁难、攻击工作人员,否则视为放弃申诉。申诉人不满意赛项裁判组处理结果的,可向大赛高职组赛事仲裁工作组提出复议申请。

  (二)仲裁

  1. “2011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裁判委员会设仲裁工作组,负责受理大赛中出现的申诉复议并进行仲裁,以保证竞赛的顺利进行和竞赛结果公平、公正。

  2. 仲裁工作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参赛队不得因对仲裁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或滋事,否则按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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