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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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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办[1998]59号

有关高等医学(中医)院校:

    为做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精神,根据专家对申报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权单位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决定,批准北京医科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等23所高等医学(中医)院校开展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哈尔滨医科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等20所高等医学(中医)院校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并行使相应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权(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医学学位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我国临床医学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方式的战略性调整。试点工作必须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现代化建设的实践,根据社会对高层次临床医师的需要,按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的规定开展工作。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实际出发,根据我国医疗队伍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注意吸收发达国家培养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的有益经验,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努力建立和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制度。

  (二)遵循高层次人才的培养规律,准确理解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培养要求和特色,处理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与现行医学学位的关系: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应按照专业学位的标准,调整培养方案和要求,要注重拓宽知识面,突出应用和强调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加强临床能力的培养和考核。七年制授予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要坚持基础理论与临床能力并重原则,正确处理基础教学与临床训练的关系,在打好比较宽厚坚实的理论基础的同时要加强临床能力的培养。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的基础认真做好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为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强化质量意识,正确处理质量和数量的关系。质量是学位工作的生命线,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授予质量不仅关系到我国专业学位工作的声誉,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此,必须牢固地树立起“质量第一”的观念。试点工作既应本着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稳步前进,形成一定的规模效益,又应实事求是,精心组织,保证健康发展。

  (四)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慎重试点、逐步扩大”的方针,通过试点积累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工作的经验。根据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逐步调整试点授权的级别,扩大试点单位的范围。

  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一局)共同负责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总体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牵头,同时考虑到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行业特点很强,专业化程度也相当高,具体组织实施主要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其科教司负责。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全国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咨询。

  (二)各试点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有关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有针对性地出台必要的配套措施,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试点单位应做好有关宣传工作,促使广大导师和管理干部解放思想,统一认识,积极支持;成立强有力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四)各试点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自我评估和质量监控体系;一委两部一局将以适当方式对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的授予质量和试点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三、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一)从1998年9月起,各试点单位招收的临床医学研究生均应根据试点授权的级别,按照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的要求进行培养;同时,试点单位可按有关程序开展接受符合条件的优秀在职临床住院医师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工作。

  (二)教育部(原国家教委)批准的七年制试办单位按照《七年制高等医学教育基本培养要求及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51号)执行。

  (三)试点单位应依据《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打印一式三份,于九月三十日,前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临床医学博士、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四、一委两部一局将于十月下旬联合召开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会议,研究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要求各试点单位的校(院)长出席,请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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