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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
20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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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专门人才的需要,改变工科学位类型比较单一的状况,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制度,在我国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是与工程领域任职资格相联系的专业性学位,它与工学硕士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但类型不同,各有侧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招收对象、培养方式和知识结构与能力等方面,与工学硕士学位有不同的特点。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侧重于工程应用,主要是为工矿企业和工程建设部门,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层次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

  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某一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门知识,以及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四、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招收对象主要为获得学士学位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优秀在职人员。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考取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在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至三年,结合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者,亦可进行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五、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课程应按工程领域并结合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其课程内容应具有宽广性和综合性,反映当代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前沿的最新水平。

  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论文(设计)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者具有明确的生产背景和应用价值,可以是一个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的设计或研究课题。可以是技术攻关、技术改造专题,可以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学位论文(设计)必须由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者本人独立完成,能体现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七、对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人员实行高等学校与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合作培养。要加强合作培养基地的建设,形成合作培养的有效机制。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由高等学校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与工矿企业、工程建设部门的高级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联合指导。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设计)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均需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建设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务的专家。

  八、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的学位授予单位授予。

  九、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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