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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NET第24届学术年会
选择字体:    《中国高校科技》杂志第十期    发布时间:2013-10-18

陈德敏:科技评价的客观公正与路径选择

  2 科技评价机制完善的路径思考

  面对科技评价机制的诸多问题,需要一个从宏观到具体再到长效运行的整体性完善路径。首先,完善科技评价机制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的分类型、分层次的科学评价思路,并针对不同类型的科技评价设置不同的程序规范。其次,在评委选任上,需要明确评审专家的构成原则与评审方法,并建立起相应的全程监督机制。再次,明确科技评价的具体标准,建立起以科研实际效果为参照的科技评价标准。最后,根据实践经验和现实需求,构建起完善的制度条例,形成良好的长效运行的制度环境。

  2.1坚持客观公正的科技评价准则

  客观是科学的阶梯。科技评价客观准则要求评审专家在评审不同的科技成果时,应当时刻保持求实严肃的学术理性去研判成果的优劣,不因自己个人好恶,专业偏见、学科竞争的主观因素而干扰正常评审。

  公正是评价的盾牌。科技评价公正准则要求评审专家在参与评价活动时,坚持就事论事,中立评判的评审态度,平等地对待每一份申报成果,不受人情关系、利益诱惑,把评选出最佳成果作为参加科技评价活动的唯一目的。

  2.2分类分层次进行科技评价

  所谓分类分层次评价是指根据科技评价的对象不同对科技评价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也就是针对不同科研机构、不同的科研团队及成员、不同的科研成果展开不同的科技评价,并在评价过程中,依据不同的评价基准、差异性的评价水平和具体的科研贡献对科技评价划分出不同层次的评价结论。

  科研机构评价主要包括了对以科学研究为目的设立的技术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评价。这类评价主要可以从机构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与发展、人才梯队建设、科研管理能力、科研激励政策等角度对科研机构展开科技评价。

  科研人员评价主要是指对各个科研团队及其组成人员开展的评价。这类评价主要包括了科研团队总体实力、团队领衔专家的实力、团队成员科研能力、科研团队科研成果与绩效等评价内容。

  科研成果评价主要是指对整个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工作的开展效率及其最终汇报成果的评价。这类评价主要包括了对科研项目的级别、科研子课题的完成情况、科研计划的执行程度、科研投入产出效益、科研理论与应用价值等内容的评价。

  2.3规范不同类型科技评价的必备程序

  规范不同类型的科技评价首先需要改进评审方式。科技评价评审方式可以从三条途径予以改进:一是改进会议评审,将参与者扩大为同一学科的学者和在非学术领域的专家一同参加;二是改进通讯评审,以信函形式送审申报成果,要求有关专家相对封闭“背对背”地进行评价;三是增加应用评审,将评审专家集中进行集体评判,由申报人实际展示成果如何应用,可邀请成果受益人现场展示科技成果对科技发展带来的有利影响。

  规范不同类型的科技评价还需要重点评价科技学术水平代表性成果。科技学术代表性成果是指能够反映申报人在某一时期某学科领域内所做出的影响力最大、最能反映其科学技术研究水平的科研成果。对这一成果的评价需要重视的是成果的实际效能而非是成果数量的多寡。承前文所述,这类成果的价值认知由于其创新性乃至是颠覆性科研价值往往不易被人所接受,所以,可以根据成果提出距参与评价的时间作出划分:5年以内的近期成果,5~10年的中期成果,10年以上的远期成果。

  2.4科技评价专家构成一般以“小同行为主、大同行为辅”

  在科技评价的专家选任构成方面,参评制度设计可以采取“小同行为主,大同行为辅”的综合评价机制。其中,大同行参评制度是指一级学科内的或者被单位以外的或者国外从事相关领域深度研究并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参与评审,小同行参评制度是指二级学科内或者本单位内的或者在国内相关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参与评审,最终依据各级学科的具体划分并以专家级别、所处地区等二级标准建立起充实的专家数据库。在评审时,如果对科研成果存在较大争议的,应当确立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表决制度。

  在评审交叉学科时,应当以专家数据库为依托,首先以交叉学科成果所涉及一级学科比重划分专家数量比例,其次以所涉及二级学科确定具体专家人选,最后,根据确定的专家的学术权威性确定首席评价专家统一协调领导对该成果的评价。

  2.5建立科技评价专家实名评审和申诉反馈制度

  科技专家实名评审制度是要求专家以自己名义对个人的评审意见负责、评委会所有专家对评价结果集体负责。对于凡是各次科技评价中存在不良记录的评委限制其评价权限、降低其评价级别,对于出现严重评价舞弊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将其列入数据库黑名单,剥夺其今后参加评审的资格。对于社会评价较高,评审意见得到广泛认可的高水平专家,可以增加其在评审中的话语权与评价权重,由这些专家领衔各个领域内的科技评价活动。

  在专家实名评审的同时,也应当建立起评审后申诉反馈机制。作为对“评价结果的评价”机制,可以允许参评人和社会公众对评价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与意见,对于社会反映较大,意见相对集中的成果或人员可以公开评审意见,启动复审程序,重新判定评价结果。

  2.6科技评价以科研实际效果为基本标准

  所谓科研实际效果指的就是科研成果质与量的综合产出。只有在科技评价中坚持质量与数量的辩证统一,才可以避免单一标准带来的科研泡沫或是主观评价等不良影响。一方面,数量评价的客观性可以矫正质量评价时人为操纵带来的主观偏向;另一方面,任何高水平成果的提出都需要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并且质量的提升也有赖于数量的上升。假设某一成果的提出之前,没有一篇相关论文或子成果的支撑,这一最终成果的水平、影响力和绩效都无法得以客观的认定。因此,综合文章发表数量、申请专利数量、文章期刊影响因子、被引频次、代表性成果、社会评价等质数统一的评价标准,亦是将科技评价引向正轨的重要环节。

  2.7完善科技评价过程与结果的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坚持阳光评审原则。要通过客观公正的程序设计,保证科技评价的全过程能够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制定,保证所有参评项目平等公平地参加竞争,不因人情关系、利益关系而受到干扰;要通过科研成果的最优评选,不断提升科技评价机构的公信力,防范评价机构行为失范而折损科技评价权威性。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重点在落实回避制度。除了坚持现有的“评委成果不得参评”、“主办方成果不得参评”的回避规则,更重要的需要建立落实评委对社会活动关联人回避的规则。即凡参加评选的专家,在评委会评选其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下属或导师、同门、学生的作品时,应当主动向评委会提出回避,否则一经发现将被记录在专家数据库的诚信档案中。

  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关键在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监督制度的建设应当从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着眼,内部监督主要是指评价组织内部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的全程监督。外部监督则指的是传统新闻媒体监督和公众舆论等监督形式,通过新闻报道、公众参与、听证、信息公开等配套机制建设保证评选过程公开进行。

  2.8制定规章条例,形成良好环境

  建立良好科技评价制度环境可以从法律法规层面和行业规范层面共同推进。首先,科技评价法律法规是指因调整各类型科技评价活动而产生的科技评价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称。针对我国目前科技评价政策法规散乱的现状,亟需整合《科技评估规范》、《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察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等政策规章,制定由国务院颁布的“科技评价管理条例”。待实践经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再根据发展完善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科技评价法”,进而从法律的位阶对科技评价活动进行有效的基础性规范。

  科技评价作为科技界、学术界的行业规范,其性质是由科技机构及其成员共同遵守并受其约束的行为准则。科学评价是旨在学术自由、学术独立,鼓励科技进步的环境下而自发开展的学术活动,行业规范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干扰学术精神的因素影响科技评价。良好的制度环境是为科技评价提供更加自由独立的科研空间。程序的严谨并不意味着正常评价的限制,而是为了科技评价活动的开展更加科学合理。

  只有建立客观公正的科技评价管理体系,才能够更加直接地激励科研工作者抛弃急功近利的浮躁心态,踏实沉稳地创出科学技术成果,进而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创新发展提供有效不竭的驱动力。

  (作者为重庆大学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教授,原重庆大学副校长、党委常务副书记)

  参考文献:

  [1] 文庭孝,邱均平.对科学评价作用与价值的再认识[J].科技管理研究,2007(9).

  [2] 蔡曙山.“代表性学术成果”是哲学社会科学评价的重要指标[J].中国高等教育,2004(23).

  [3] 刘大椿.人文社会科学评价的限制与超越[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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