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敏:科技评价的客观公正与路径选择
科技评价是指以科技研究为评价客体,将评价科研机构、人才与科研成果为其主要对象的考量评选的程序。从多年的实践与效果观察,标准和程序的复杂性决定了科技评价一直是困扰科技界、学术界的普遍性难题,这在我国尤为难达共识,直接影响了科学研究过程中追求真理、求实诚信、人才成长以及实际成效。在人才为本、创新发展的今天,急需有一个科学合理、程序公正、学界赞同的评价体系与方式,其重要性与紧迫性不言而喻。
1 科技评价机制的客观公正问题
1.1评价主体问题
在现行科技评价机制下,缺乏对评价主体可能存在的主观偏向的防范,即使那些比较成熟的评价程序也会由于评价主体的个人偏爱或者利益诱导而使得最终评价结果有失公正。
(1)评审专家的遴选与公正性。我国目前在自然科学领域有60多个一级学科,社会科学也有20多个一级学科,每个一级学科下面又可划分为若干个二级学科。所谓隔行如隔山,各学科间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都会有极大差别,担任评委的专家只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专家,但在其他领域却未必还是专家。正如在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早年给笔者的亲笔信中曾坦言,尽管作为参与立法论证的专家,单就资源综合利用领域尚不在行。这充分体现了我国老一辈科学家求真务实、谦虚治学的伟大学术品格,值得我们学习与传承。当然这也与我国目前科技评价的客观条件有关系,我们一般是将申报的成果按照一级学科来划分,所以专家的评定也只好按照一级学科专家来聘请,尤其是面对交叉学科成果的评价就更加难以周全,这样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外行评价内行”,进而出现影响评价质量与公正的情况。
(2)利益与人情关系影响。影响科技评价主观公正性另一大因素乃是在于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人情关系网与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在传统的社会交往中,互相辅助,协同创新可以有助于交往各方成果的实现与目的的达至,然而,单纯为了名誉或利益而互相买卖人情,对于旨在实现客观公正的科技评价是十分不利的。目前,尽管在各类各级科技评价中,都设置有形式上评价回避制度,但每个评审主体都不可避免地陷入到评价交易当中:一方面为关联单位和个人争取课题项目资源以出卖人情;另一方面,为下次自己作为参评人时获得理想成绩积攒交易成本。最终制度建设流于形式,评审公正性大打折扣。
(3)平衡兼顾原则的畸形化。平衡兼顾原则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鼓励成果隐性学科发展以及科研水平相对落后地区科研工作进步,而在与其他学科或地区评比时,在同等条件下,在保证高水平高质量的前提下,通过政策设置给予一定的兼顾与倾斜。其实,在不同时期和环境中,各个地区,各学术领域所出现的优秀成果并非是均衡的。可是,平衡兼顾原则却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僵化地应用,其带来的不良后果就是,无论科技成果水平高低,在资源分配时,都会考虑到每个学科间的平衡和地区间的平衡,以至于尽管在某次某项评审中,所需平衡的地区或学科并无突出优秀的科技成果,但由于资源分配时名额早已确定,所以哪怕是“矮子里面挑高个儿”,照样会有得奖的“优秀成果”诞生出来。同时这也为学术交易和学术腐败提供了正当途径与合理解释。
1.2评价标准问题
我国的科技评价的评价技术工具客观来讲已经比较成熟了。基于国内外已经较为成熟的SCI、EI、SSCI、CSSCI等期刊检索数据库的技术支撑,可以为我国科学研究产出和影响力提供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途径。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就在于以怎样的态度、方法去应用这些评价工具。
(1)重数量轻质量。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增强对科学技术研究的管理和激励,科技成果定量化评价方法被许多科研机构所采用。但需明确的是,科研工作是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单纯的指标或计划并不能必然地起到激励学术创新的效果。同时,单一的量化评价标准会促使科研工作者不思科研创新,始终以最高量化得分为工作目的,由此便出现了为了尽快地完成量的积累而选择对一般性难题采取回避策略的功利行为。一些诸如成果重复发表、分解发表、增加自我引证、相互引证等虽不违反学术规则却对科研毫无意义的“技巧”,也被仅追求成果量化的学者们烂熟于心。这样的科技评价就不再是鼓励科技进步的手段,反而成为促生科研浮躁、催生科研泡沫的重要原因。
(2)重形式表象轻研究进展。科技评价应当关注的是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从立项研究到结项成果的整个过程,而当下的评价思路却越来越倾向于对研究成果外在的形式的关注。比如文章引文数量、发表刊物级别、著者身份、出版社档次等等,这些形式虽然一方面也能体现出科研成果的水平,但更多的只能是在形式上予以表现,而科研成果的实质还是从成果自身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着手评价。否则,即使有了很多“高水平”文章与研究成果,但却无法推动真正的思想解放与知识进步。
(3)重人为评议轻实际贡献。科技评价程序说到底应当是人对物的评价,但影响科技评价公正性的一大重要因素就是在许多场合中科技评价已然嬗变成人对人的评价。在评审中,但凡有国内外著名专家加入课题,那么评审者心中的天平总会有不自觉的倾斜,课题中标、通过或获奖的几率就大大增加。正因如此,科研人员会选择“诚邀”著名专家学者“挂名”课题,以显示课题组阵容豪华,赚取评委们足够的印象分。而实际上,课题项目的研发与攻关仍然是由最基层的科研人员来做,他们的贡献与努力往往又被“知名”、“著名”等光环所覆盖,他们的研究动力便由于“名人依赖”和“成就感匮乏”而衰减。
1.3评价程序问题
有句古老的法谚:“程序是依法而治与恣意而为的分水岭。”没有客观公正的评价程序就不会有客观公正的评价结果。评价标准确定和评价组织管理只能解决怎样评,而要解决科技评价中的客观公正问题,还需要科学正当的程序设计。在现行通行的科技评价程序规范中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分类评审不规范、评审时限不科学。当前的科技评价制度设计是将对科研成果的评价、对科研机构的评价、对科研人员的评价等不加界分地混合评价。至于其中的科研投资效率、机构创新能力、个人学术能力也会因此而互相遮蔽。任何科研成果的检验过程,都不会单单在实验室或者纸面上逻辑推演就能完成;在许多情况下,其应用性与理论性需要经过长时间实践检验方能见得实效。实践告诉我们:受某一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条件限制,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能力与应用能力总是有限的,一些成果特别是前沿性、创新性较大的科技进步成果从提出到被社会广泛认知并接受往往需要经过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时间。还有一些成果在提出时可能社会价值一般,但会随着社会的进步与需求的变化而出现增值的现象。所以,在当下许多科技评价活动中,在评审时限上武断设置某个确定的时间段是不仅无助于科学技术的创新驱动,更是违背科研所应遵循的科学发展规律的。
(2)回避制度与监督机制不完善。在评审过程中,除了较为明显的“直接关系”一般都予以回避外,较为隐性的诸如朋友、师门、亲故等不易为外人知晓的“间接关系”,就只能依赖于评委自我的约束而主动提出回避。否则,其他人也只会选择默许纵容,与人方便也是为了今后与己方便罢了。除了评奖中的回避机制外,当前还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与方法。在对学术研究者的监督方面,缺少规范的学术批评制度;对学术评议人的监督方面,缺少对评奖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学术管理者的监督方面,缺少对行政干预的监督。由于这三方面监督的不完善,导致了现有监督体系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3)缺乏评审后申述程序。现行的科技评价程序一般止于评价结果的公示,除重大学术舞弊造假外,对于评价结果,无论是获选者,还是落选者一般都选择沉默。除了所谓的“学术人成熟的心性”之外,申述程序的缺失才是落选者放弃的重要原因。单纯的公示制度只能针对获评成果的瑕疵优劣给予质问,却不能启动对某一落选成果的再评审,或受诉成果与某一落选成果间的再评审。一个科研成果的提出凝结了一个科研团队长时间的付出与心血,申述程序的缺乏亦折射出是缺少对科研工作者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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