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江学者计划”实施细则(暂行)
(九)“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研究期间一般不得变更研究机构和合作导师。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征得京港学术交流中心书面同意,由京港学术交流中心函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通知内地派出单位。
(十)“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研究期间的科研成果应作为内地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依据。
五、资助经费
(一)港方按月支付“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经费,每人24个月30万港币。
(二)内地支付“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经费,每人24个月30万元人民币,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一次性拨付内地派出单位。其中,20万元用于“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生活开支、住房补助、医疗保险,由内地派出单位支付给“计划”获资助人员;10万元用于“计划”获资助人员的科研补助及往返旅费,由“计划”获资助人员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派出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取。
(三)“计划”获资助人员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及相关费用自行解决。
(四)“计划”延期费用按每人每年30万港币的标准全额由港方提供。
六、违约追偿
(一)“计划”获资助人员实行“协议派出,违约追偿”的管理办法。
(二)“计划”获资助人员赴港前应与内地派出单位和港方培养单位分别签订协议书(附2),并向内地派出单位交纳保证金。
(三)“计划”获资助人员未在研究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返回内地派出单位或未在内地工作2年视为违约,须按照与派出单位签定的协议向派出单位交纳违约金。
(四)“计划”获资助人员与港方培养单位之间的违约责任由港方按照有关协议追究。
七、成果管理
(一)“计划”获资助人员在港从事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港方培养单位与“计划”获资助人员签订的协议执行。
(二)“计划”获资助人员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科研成果、研究项目时,港方培养单位应作为第一单位;并需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由‘香江学者计划资助’”。
八、议事机制
“计划”管理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内地与港方管理部门轮流承办。会议交流、总结当年“计划”执行的情况,协商解决出现的问题。会议所形成的会议决议作为“计划”有关协议的补充。
九、附则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京港学术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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